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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身保险合同中,最重要、最不能忽视的条款有哪些?

时间:2023-10-11 18:04:4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 (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

人身意外险的条款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一)关于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既是保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项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体现在:通过投保书书面询问和业务员口头询问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了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健康状况进行详细的询问。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所体现的是保险公司的最大诚信原则。 从保险实务来看,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业务员身上,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业务员对于保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大类,兼具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如人身保险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认真回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和个人的病史,个人嗜好,其他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提供的情况有误或不完整,保险人可以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义务,他们的义务与其权利是相互关联的,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订,投保方不参与保险条款的拟定,投保时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力,即使有某项特别要求,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二)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的.保险期限可以是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和投资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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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

人身意外险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
意外险保障作用: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保险主要因素:
外来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突发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非本意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非疾病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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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受益人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及其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我国《保险法》中前后述及受益人的条款达6条之多,受益人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了解受益人的法律特点,熟悉并掌握受益人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保险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遵循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而充分地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证。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应当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受益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星空,受益人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
对于受益人的资格,法律没有任何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活体胎儿。对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已经死亡的人不得被指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时,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益人除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和索赔时提供单证的义务,几乎不承担其他义务,也不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无偿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但保险人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或扣除投保人未偿还的保单质押贷款例外。
其次,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拥有充分自由的处分权,包括指定、变更和撤销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以后,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具有现实意义。
再者,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给付之前,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人,也不能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唯一能行使的只有放弃受益权。
第四,发生保险金给付纠纷时,受益人可以合法的诉讼主体身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保险人依法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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