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种情况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解决违章建筑问题
1、如若拆除其违章建筑,会导致无房可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面积标准的农户,可以申请暂缓拆除,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
2、拥有多处宅基地及房屋的农户,在其满足分户的条件下,可以暂缓对多余的宅基地进行拆除的,而且,分户之后还可以向集体重新申请宅基地;
3、对于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且需要保留的农业设施也是允许暂缓不拆除的,这也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4、农村住房周边的附属用房、房屋天井里搭建的建筑、搭建的阳光房等未侵占公共部位、不影响市容市貌、无相邻权纠纷的建筑也是可以申请暂缓拆除,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的;
5、依据政府出台的城镇低效用地开发政策,允许预留的一部分工业用地通过补齐相关手续、并交纳罚金的形式暂缓对其拆除。
以上五种情况是可以补办手续,使建筑合法化,但小编还是得提醒农民朋友们,在建房前还是得提前将手续办理好,省得日后补办手续得支出另外一笔费用。但,如果在不能补办的情况下,房屋难道将白白被拆除吗?别担心,大部分建筑是有相应赔偿的。
具体如下:
1、严重违反规划法的,一定是违反建筑的。建筑不予补偿,但建筑下面的土地还是要补偿的。
2、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但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要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补偿。
3、具体的补偿包含两类,一是房屋安置补偿,就是旧房换新房的补偿,一般都是一次性补偿。二是临时安置补偿。置换期间,需要租房,一般都是按月领取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应以当地为准。
可以补办。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
第一步,当建房者准备建房并选好地点时,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申请必须注明建房者的个人信息、建房原因、地点、四至等相关情况。所选的建房地点要符合土地法的相关要求。申请必须经过建房者所属村组社长和村委会的同意盖章。
星空步、经村组、村委会同意后,建房者将建房申请、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递交到乡镇国土管理部门,有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到实地进行核实,勘察,询问四邻意见。
第三步、经乡镇国土部门实地核实、勘察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进一步填写村民建房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村组内张贴公示,公示一般是7天。
第四步、公示7天后如果无村民提出异议,乡镇国土部门将所收集的建房者的材料一并报送县级国土部门,在此期间,经县级国土部门审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者要到县级地税部门交纳耕地占用税,税额因区域不同存在差异。将票据递交到县级国土部门。有县级国土部门给建房者办证。
第五步、根据相关的土地法,建房者必须在领取到宅基地使用证之日起的两年内,建盖好所批准地点的房屋,否则,国土部门有权将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收回。
扩展资料:
批准: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