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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可以追加吗

时间:2023-12-08 09:11:43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法人也不是股东不能追加吗

法律分析:能够追加。但是要在特定条件下,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注册资金抽逃了或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讼程序法院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法人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星空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追加第三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正确追加第三人,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诉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什么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一、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星空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情形在执行程序中,比较多,包括:执行人离婚时,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被执行人将生效法律该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等。
具体如下:
1、遗产被继承,追加继承人;
2、法人、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被终止,追九游并后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3、法人、非法人组织分立,追加新设的法人;
4、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追加出资人;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追加普通合伙人;
6、追加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合伙人;
7、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追加法人;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追加股东;
9、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的公司,追加股东、董事;
10、公司注销、解散后,公司的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公司的财产,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追加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
11、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追加第三人;
12、第三人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追加第三人;
13、公司的财产依据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追加第三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必要的时候是可以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讼程序法院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法人资产。你所说的“法人”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与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伙人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不能执行)是不能执行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星空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财务混沌是否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公众号整理发布。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公众号转发请文首注明来源、作者。您可以搜索案例、法规。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人的,以规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程序变更追加法定原则 实务要点 第一、本案执行中经多次恢复执行,2000年取得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期限长达近20年。核心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人规避执行的,能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有无法律依据。徐州中院评价“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遵循法定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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