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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土资〔2015〕81号还有效吗

时间:2024-08-22 13:52:35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国土资源部,2015年5号文,何时颁布

国土资规〔2015〕5号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是在2015年9月发布的。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星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推进“互联网++”行动,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下用地意见: 一、加大新

浙江省可以在一般耕地上做农光互补项目吗?

浙江省不可以在一般耕地上做农光互补项目, 根据2015年9月,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 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 可按原地类认定。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摘要】 浙江省可以在一般耕地上做农光互补项目吗?【提问】 浙江省不可以在一般耕地上做农光互补项目, 根据2015年9月,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联

m0用地性质

m0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
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星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星空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星空条依据《东莞星空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星空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星空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星空章 资格准入认定
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
(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
(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
(三)用地面积150亩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单元。
(四)由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的地块,以及市招商创新办确定的市镇联合重点招商的区域。
(五)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南城街道,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及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可在前述范围以外各增加2个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上述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还须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如重大发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市级和镇级核心区内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市级核心区包括市行政文化中心区、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核心区、滨九游新区核心区、枢纽型轨道交通站点500米范围内等。市行政文化中心区、南城国际商务区由市规划部门划定;其他核心区由各园区、镇街结合实际自行划定,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三)工业保护线内允许适量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各园区、镇街工业保护线内新型产业用地(M0)总量不超过辖区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10%,工业保护线外不限比例。市区四个街道、松山湖高新区、滨九游新区作为新型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可适当提高工业保护线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比例,由各园区、镇街提出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四)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连片或相邻用地面积50亩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M0;少于50亩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企业自用;从严限制新增用地规划为可分割M0。
第七条新型产业项目实行选址准入和开发主体准入分别受理制度。市规划部门负责受理选址准入审核。市招商创新办负责受理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选址意向,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准入申请,市规划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但确需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规划部门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意向用地单位向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市招商创新办,市招商创新办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主体出具审查意见,并明确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等内容。具体细则由市招商创新办牵头制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用地、“工改M0”和已出让土地转M0。新增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改M0”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已出让土地转M0的,无需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M1转M0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须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产权,可对外租赁。
第十一条获得开发主体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再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划条件、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和建设周期等内容。
“工改M0”、已出让土地转M0的,须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土地受让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前,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十二条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至50年。“工改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已出让土地转M0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M0=〔M1×0.4×(1-X)+C×0.41×X〕×R×
其中:M1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C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需参照市国土部门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修正体系进行容积率系数修正;X为分割转让比例;R为容积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
第十四条“工改M0”项目地价以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为基础,扣减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用地价格后,按折半计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类型。不可分割M0出让后确需申请分割转让的,由用地单位向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招商创新办和市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同意的,按本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出让年限不变),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M0价格扣减原不可分割M0价格的差额。
第十六条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可在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C2)、配套型住宅(R0)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允许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宗地面积不得超过单宗地出让控制上限),整体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其中:产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配套型住宅(R0)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限定出售给入驻企业。配套型住宅(R0)地块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地块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 90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5]90号2015-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推进,现就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令第28号) 此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此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此3项为“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审批 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6 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界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4年)〉的通知》(发改东北〔2013〕543号) 7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   8 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此3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9 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0 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计燃〔1987〕2001号) 11 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 教育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12 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审批 教育部 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3 孔子学院(课堂)设置及年度项目审批 教育部 无 《教育部关于印发〈孔子学院总部机构设置以及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号)   14 国际科技展览会及其他重大国际科技活动审批 科技部 无 《国际科学技术星空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15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16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民政部 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17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人民银行、中投公司(薪酬审核部门)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   18 提高企业单位费率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劳社部发〔1998〕2号)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19 在九游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征得同意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0 土地登记上岗证核发 国土资源部 无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21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8号)   22 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23 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24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 国土资源部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25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26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   27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审查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   28 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9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0 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 农业部 无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31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32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此项为“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项目的子项 33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税务总局 无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此6项为“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3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6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7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8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39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0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1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2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   43 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 税务总局 海南省商务厅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44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九游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此项为“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45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46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47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8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9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50 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税务总局 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   5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   52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发布)   53 省级人民政府美国白蛾除治技术方案及措施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6号)   54 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小渊基金)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家林业局关于代发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日中绿化交流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函》(林函外字〔2000〕247号)   55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56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批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林宣发〔2009〕84号)   57 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 国家林业局 外交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58 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 国家林业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447号)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59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中国气象局 无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60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证监会 无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   61 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 证监会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62 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3 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国家能源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64 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外专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5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6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安全性审查 国家密码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密局发〔2009〕7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共80项以及4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备注 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3 国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重要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全国研究生招生总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分部门招生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地方定价目录审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9 全国及分地区人口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卷烟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此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11 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 教育部   12 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考试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境外考试审批 教育部   13 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计划审批 教育部   14 国家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 科技部   15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重要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定审核 科技部   16 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 民族贸易县审批 国家民委   18 烈士评定 民政部   19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审批 司法部   20 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财政部   2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财政部   2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事项审批 财政部   23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财政部   24 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5 公务员奖励实施方案审核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7 新设岗位、地区津贴(补贴)项目和调整标准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8 驻外使领馆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以及驻港澳内派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9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0 发行社会保障卡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1 调整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32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业单位计划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3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审查 国土资源部   35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批 国土资源部   36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审批 国土资源部   37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审批 国土资源部   38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专项方案审批 国土资源部   39 农用地转用审查 国土资源部   40 土地征收审查 国土资源部   41 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核准 国土资源部   42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43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核 国土资源部   44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5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确定的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6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的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7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8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50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51 中央安排前期投资的水利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立项审批 水利部   52 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水利部   53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水利部   54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水利部   55 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审批 国务院国资委   56 口岸对外开放审批 海关总署   57 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核 海关总署   58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新闻出版
星空总局   59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 体育总局   60 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国家统计局   61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62 省级防沙治沙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3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省级规划备案核准 国家林业局   64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65 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6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 国家林业局   67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8 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家宗教局   69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国家宗教局   70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国家宗教局   71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 国管局   72 中央国家机关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管局   73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74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及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75 非国家外专局资助因公赴境外培训项目审批 国家外专局   76 国家资助赴境外重点培训项目计划和项目执行审批 国家外专局   77 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计划和专项经费审批 国家外专局   78 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 国家外专局   79 区域用海规划审批 国家九游局   80 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审批 国家九游局   81 区域用岛规划审批 国家九游局   8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 国家文物局   83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审批 国家档案局   84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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