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只能选择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已经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社保补贴:
(一)已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
(三)中止就业;
(四)未缴纳社保费;
(五)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六)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满3年。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选择“统帐结合”或“单建统筹”的方式。参保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以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
1、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按10.6%的费率和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个人帐户以年龄段分别按3.5%(35岁以下)、4%(满35周岁以上至50岁以下)、4 .5%(满50周岁以上)的比例划入。
2、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按6.6%的费率和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
3、首次参保时已满45周岁的(年龄原则上以《身份证》为准),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增加1%;已满55周岁的,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增加2%。
医保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前不划个人帐户,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后按政策规定计划个人帐户。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
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2、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参考资料来源:昆明市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