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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9月份在之前的公司交的养老,医疗没交。那么现在新公司补缴医疗要准备哪些资料

时间:2023-04-15 09:11:20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以前在公司工作没有交社保,现在想补交,请问如何补交?有法律依据么

公司法人以前没交过社保,去年首次交,今年可以往前补交几至公司成立,成立之前的不能补交。
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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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前没有交怎么办?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前没有交直接开始缴纳即可。
一、没有交过养老保险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有企业单位的,一般会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好相关资料(如参保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前往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机构受理资料审核无误后,可为参保人办理好职工社保参保手续,社保卡会在制作完成之后由单位领取发放给参保人,或者由参保人自己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2.可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办理社保,需要参保人自己携带好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本地户籍证明等)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完成后自己前往指定地点领取社保卡即可,但是灵活就业社保只能缴纳医保和养老保险;
3.办理新农合,携带好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之前从未交过养老保险的,那么就不能再办理职工社保养老险和灵活就业者养老险参保手续了。
二、从未交过医疗保险的可以补交。
医疗保险可以由公司缴纳也可以由个人缴纳,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照片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医疗保险补缴办事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携带资料到征缴窗口办理医疗保险补缴录入手续; 2、用人单位持补缴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3、用人单位携交款发票,由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在社保部门办理意见栏签字并加盖业务章; 4、用人单位凭盖章后的相关材料到医保科重新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重新认定年限后,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九游资料: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4、个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公司几年前只给交了养老金,没有交医疗保险,现在与公司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向公司讨回医疗保险钱吗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凭《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足额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单位应缴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欠费。
2、无能力全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企业划转个人账户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先行缴齐,划转部分由企业补缴,个人部分由职工缴纳,余额部分,由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定期还欠。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继续计算。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合并计算。
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已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继续统计为参保人员,不得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拒绝办理接续关系手续。
二、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失业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续保或参保登记手续。
1、失业人员参保后,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停止缴费即停止支付待遇。续缴时必须补缴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支付。
2、失业人员补缴期医疗保险费时(含首次参保未领IC卡人员),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支付。
3、参保的失业人员死亡,即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如有结余则并入统筹基金,不予返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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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离职两年,社保断交,新公司要交社保,该怎么办?

社保断缴两年,到新公司后也是可以继续缴纳社保的。这时候进入新公司,新公司将会重新登记你的社保账号。这样之前公司所缴纳的社保,与新公司缴纳的社保是互相没有影响的。如果想要将原公司所在地的社保迁移过来,可以在新公司缴纳第一次社保后,到当地社保局带齐资料即可。

对于人们来说,社保断缴后最大的影响是医保。全星空多数地区是在社保断缴后星空个月即不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而有些地区则可以在个人断缴三个月后,只要在三个月内补缴,那么之后还是可以恢复医保的使用,但需要填写一些资料,具体需要根据当地医院及社保局的规定,操作还是比较麻烦的。

很多人不大理解的是断缴社保后,医保依旧可以刷这不是表明没有停吗?其实这个个人断缴社保后依旧可以使用,主要是之前个人医保账户上还有钱,这时候人们去药店买药,也是可以使用的。但如果是去医疗费用,则不能报销了,这对个人来说,如果在离职后五险断缴后,个人没能及时补缴医保,这样损失是很大的。所以对于个人来说,离职后最好也要保持医保继续缴纳,这个可以在网上缴纳,也可以当地社保局去咨询缴纳。最好的办法是无论在职或者是失业离职等,五险最好都要每月按时缴纳。

如果个人在离职后没有过多的金额,建议可以选择继续缴纳医保和养老保险,这两者是最为重要的。第三重要则是失业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对于育龄女性来说很重要,如果从入职 后一直缴纳,那么生产享有假期,生育津贴,生产报销,这一省下都是好几万。总得来说,虽然你原来离职2年了,社保也断缴两年了,但到新公司还是有缴纳的必要。

企业职工因之前单位没有给上医疗保险,几年过去了,职工要求补缴几年前的医疗保险,可以补缴吗

关于对补交职工医疗保险费问题的建议
市十四届人大二次星空第20090065号
代表姓名
王忠本
标题
关于对补交职工医疗保险费问题的建议
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
2002年济南市政府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保的职工到退休时有最低年限限制(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不足此年限,则要将差额年限,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由职工和企业按比例补交,由于“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要递增一部分,给企业和职工造成越来越重的经济负担,我们认为让职工和企业补交医保费的政策是不合理的,这与关注民生的各项惠民政策相悖。
1、2002年医保才开始试点,2005年才全面辅开,新的医保政策往前制定10-15年不合理,当时医保政策出台让职工参加时,没有规定公示说明到退休时往前补交的规定,即使补交,也应从实施医保时的2005年底补交。
2.补交医保费用,应按当时(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作基数。
按照济南市政府2002年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我市于2002年12月对部分企业实行了医疗保险试点,后又于2005年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全面铺开,即济南实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合一政策,从此参加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了。但是市政府的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保的职工到退休时有最低交费年限限制,即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不足此年限,则要将差额年限,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由职工和企业按比例补交。但是原乡镇企业的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时是按实际交费年限计算工龄,没有视同工龄,因此大都在按15年的最低交费年限补缴费,这样就需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补交的这部分费用,而且补交的这部分费用,按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要相应递增一部分,这就给企业和职工个人造成越来越重的经济负担。现在随着医保待遇的普及,我们认为让职工和企业补交医保费用的政策是不合理的,是与日臻完善的关注民主的各项惠民政策相悖的:试问,2002年医保才开始试点,2005年才全面铺开,那么为什么新医保政策要往前制定10-15年呢?让企业和职工补交费用呢?而且医保政策出台让职工参加时,也没有公示说明到退休时要往前补交相关费用的规定,即使补交也应从实行医保时即2005年底补交;二是医疗保险应与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配套同步,即养老保险交费15年,医保也应订为15年,可享受退休,那么享受医保满15年就不应再补交了,而且在交15年养老保险时,也没说明职工到退休时再补交这么多年的医疗保险费;三是医疗保险现在扩大至城镇居民,并且是当年交就可享受,也不需补交,而原本应享受养老保险的困难企业的职工却因补交不上规定的补交费用,而被拒之在医保待遇之外,原交纳15年养老保险,含从2005年交纳的医保等于白交了,这也是不合理的;四是随着职工收入的逐年提高,社会平均工资也相应提高,补交的医保费用,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作基数。这就造成补交费用的逐年提高,企业和职工负担逐年增加,而且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远远达不到现在规定的社会平均工资,也是不合理的。
这些问题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未得到解决。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市政府对现行医保政策作相应调整,以更好地体现党的惠民政策给企业职工带来的实惠,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促进社会大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答复
王忠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补交职工医疗保险费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8年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就明确提出,权利义务对等、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且明确了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各统筹地区应另行制定办法。根据济南市政府第201号令星空条规定,乡镇企业当时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004年底,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济政办发[2004]89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已经退休,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以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照该意见,退休人员每人需一次性缴纳3万元医疗保险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据调查,市统筹内的乡镇企业于2005年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乡镇企业纳入,而是按改制企业纳入的),按照市政府第201号令规定,2002年12月1日前纳入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其医保年限视同为全部达到年限。2002年12月1日后纳入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凡未达到我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补齐医保年限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建议中提到居民医保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是有严格政策区分的,退休职工不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继续关心支持劳动保障工作。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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