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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办学校人事代理机关事业保险什么时候办理

时间:2023-05-06 13:54:0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何时缴纳

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开始缴纳。

以浙江省为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星空十七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决定》实施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决定》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扩展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和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代扣方式进行征收;参保单位也可按照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交参保单位。

3、同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明细。实行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的,征缴明细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与银行协商一致的格式传递给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怎么办保险

事业单位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步骤:
首先需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缴纳养老保险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想要补缴之前的需要和单位和社保部门协高);
第三,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也应为用人工员缴纳养老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参见<劳动合同法>
(一)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国家公务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并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用通俗的话说,聘用人员就是指正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包括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既包括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也包括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工。
《事业单位聘用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暂行办法》星空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延期办理的应从2003年6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有关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现在岗工作的聘用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时,需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被聘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被聘用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有聘用合同书的还应携带合同书。
(二)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某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元,我省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1077×60%=646.2元,那么该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为646.2元);月平均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事代理手续如何办理

(一)个人办理人事代理 1、个人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2、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委托个人代理的资格。 3、填写《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 4、委托方和人才交流中心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5、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单位办理人事代理 1、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相应材料。 2、企业委托的,应当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或企业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4

瑞安社保办事大厅办公时间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瑞安市商城大厦11楼1125办公室,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577-65895510。
温州瑞安市人力社保局
工作机构名称:瑞安市人力社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瑞安市商城大厦11楼1125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577-65895510(该电话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无法受理业务咨询,业务咨询请拨打各经办机构电话)
瑞安市人力社保基层所经办机构及咨询电话一览表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范围、业务
政务中心审批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D区(瑞祥新区文庄路777号)
66809203
全市(行政审批、失业金申领等)
安阳所(政务中心经办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D区
(瑞祥新区文庄路777号)
66817210
安阳、玉海、锦湖、东山、潘岱、上望、北麂(社保业务、不办理工伤业务)
社保中心
商城大厦10楼
65895506(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65800505(社保转移业务)
656569050(被征地保险)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保转移业务、被征地保险
市民卡中心
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727号
66876707
全市(市民卡业务)
安阳

玉海街道外滩佳园1栋6-8号
65891915
安阳、玉海、锦湖、东山、潘岱、上望、北麂(只办理工伤业务)
莘塍所
莘塍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65185802
莘塍、汀田(社保业务)
塘下

塘下镇公共服务中心1楼
59886505
塘下镇(社保业务)
飞云

飞云街道云中花园B幢
65563655
65578416
飞云、南滨、云周(社保业务)
马屿所
马屿镇便民服务中心
65771952
马屿、曹村(社保业务)
陶山所
陶山镇行政服务中心
65475001
陶山、桐浦(社保业务)
高楼所
高楼镇寨寮溪组团16幢
65747599
高楼、平阳坑(社保业务)
湖岭所
湖岭镇公共服务中心
65489606
湖岭、芳庄、林川(社保业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经济开发区海关大楼一楼东首
6682178
劳资纠纷投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商城大厦四楼南首
65006512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万松路58号
65611506
就业创业服务
人才交流和市场服务中心
瑞祥大道948号
65812879
流动人员人事代理

档案管理等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
商城大厦11楼
65812876
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聘任等
传真号码:0577-65618902
邮政编码:325200

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时间及经办流程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和在沈阳就业的外籍员工。
二、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业务经办时间及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经办时间
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为每月1-15日,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节假日顺延并与地税部门申报日期一致。
(二)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缴费核定
参保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需于上月最后两个工作日至当月13日,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2.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变动缴费核定
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缴费核定:
(1)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缴费核定单》。
(2)网上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3日在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在当月1-13日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四、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六、待遇起止时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七、个人账户构成及划账比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八、个人账户的构成: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
3.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2011年年底前的实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退休费的,划账基数保持不变。退休人员的划账比例和退休费增量部分按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划分。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九、大额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目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单位与个人各承担48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在首次参保和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大额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1月份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次月补扣差额部分。在此期间,退休人员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累计由统筹基金支出的医疗费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时,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方可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
十、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同时,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或者费用中列支。
十一、关于补缴
2009年6月底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9年7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2009年7月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从应参保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保时瞒报或漏报的人员,从本人应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由单位、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之前,以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7月1日后,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为欠费当期执行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已参保但欠费的用人单位按原核定基数进行补缴。
十三、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十五、个体工商户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用人单位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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