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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亡后子女继续领退休金怎样报案

时间:2023-11-28 09:11:33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老人死后家人继续领退休金

按照社保法的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死亡之后,从次月开始将停止发放养老金。
也就是说在退休老人死亡当月养老金还是正常发放的,哪怕老人是在每个月的1号死亡的,当月养老金仍然可以正常发放。
但不管在当月哪个时段死亡,哪怕在每月最后一天死亡,从次月开始,养老金都必须停止发放。
现实当中很多人在死亡之后,第2个月都能够及时停止发放养老金,这里面主要有两点原因。
第一、需要办理死亡证明才能领取抚恤金和丧葬金,所以很多人在老人死亡之后都会及时将死亡信息上报给社保部门。
星空、很多地方殡仪馆与社保部门已经实现联网。
现在很多地方已经打通殡仪馆以及社保部门的信息通道,退休老人死亡去火葬场火葬之后,信息就会同步传递到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在收到信息之后就会停止发放养老金。
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很多地方退休老人退休之后社保部门都能够及时掌握死亡信息,然后从次月开始停止发放养老金。

但这里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导致社保部门没法及时掌握退休老人死亡信息的。
一种是当地社保部门跟火葬场没有联网,另一种是有些地方实行土葬,有些人根本没有去火葬场火化,所以相关部门没法及时掌握死亡信息。
对于这两种特殊情况,有些人就心存侥幸心理,在退休老人死亡之后,他们没有及时去办理死亡证明,试图通过隐瞒信息来多领几个月的养老金,直到生存认证环节没法通过了,才及时去办理死亡证明。
这种做法其实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了,这么做虽然可以多领几个月的养老金,但最后大家被罚的有可能比领到的还要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是利用其他方法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假如一个退休老人去世之后,家属没有及时办理死亡证明停止领取养老金,而是领取了5个月的养老金,假如每个月养老金是4000块钱,累计领取养老金达到2万块钱,那最终有可能被处罚4万块钱到10万块钱之间,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另外冒领养老金还有可能影响抚恤金和丧葬金的领取。
大家都知道,对于正常死亡的退休老人,去世之后会有两笔钱可以拿,一笔是抚恤金和一笔丧葬金。
目前大多数省份的丧葬金都是几千块钱,多的可以拿到1万多块钱。
相比于丧葬金而言,抚恤金就比较多,目前很多省份的抚恤金已经调整,根据最新的抚恤金发放标准,退休人员的缴费在10年到15年之间就发放9个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另外,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每多出一年,就增加发放一个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为24个月。
我们以江苏为例,2024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102,假如一位江苏退休老人缴费年限达到30年以上,那么在死亡的时候,最高可以获得53102÷12×24=106204元的抚恤金。
而想要领取丧葬金和抚恤金,大家必须提供有效的死亡证明,然后到社保部门去办理相关手续。

假如在退休老人死亡之后,家属没有及时办理死亡证明,结果导致养老金没有及时停止发放,那么社保部门就有可能要求家属将多领的养老金返还之后才发放抚恤金和丧葬金。
如果大家不同意返还多领的养老金,社保部门甚至会将大家起诉到法院,这样的案例在现实当中并不少。
我们来给大家举一个真实的例子。
吉林延边有一位退休老人朱先生在2016年去世,但在朱某去世后,其家属并没有向社保局申报死亡,结果社保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向朱某养老金账户发放养老金,其间多发放养老金累计3万余元。
到了2017年7月,由于朱某一直未作生存认证,社保系统暂停发放他的养老金。
2024年初该局通过殡葬服务中心调取到朱某的火化台账,得知朱某已于2016年去世,随后当地社保局要求文某返还多领的养老金并将其诉至法院。
延吉法院受理后,根据社保局所提供的文某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他,遂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该案。
最后经过法院调查,发现文某曾于2017年6月在朱某养老金账户中一次性支取了3万元。
法院认为,朱某去世后文某作为朱某继承人应当对朱某养老金账户进行清理,并及时与社保局进行结算,不应在既不告知社保局、也不进行清理结算的情况下支取养老金。
而社保局对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去世后的信息采集程序也存在漏洞,没有及时掌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去世情况,最后判决文某扣除抚恤金及丧葬补助后,将剩余多支取的养老金返还社保局。
由此可见,在退休老人去世之后,想要通过隐瞒死亡信息达到多领养老金的目的,其实是不太现实,小心最后被罚得更多。
可能有些朋友会认为,有些地方火葬场跟社保部门没有联网,而且有些地方土葬,相关部门根本就不知道老人的死亡信息,这样可以瞒天过海。
这在大家想多了,因为现在你要去办理死亡证明,如果不是在火葬场开出的证明,就需要社区或者村委开出相应的证明才可以,而社区对于退休老人的死亡信息应该是充分掌握的,想瞒根本瞒不了,而且他们也不敢隐瞒。
所以建议大家在退休老人死亡之后,最好是及时办理死亡证明并及时停止养老星空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人死了退休金可以家属继续领取吗

农村老人去世后,假如没有上报信息,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吗?
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基本都是在59周岁前(含59周岁)连续缴费15年,然后到年满六十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时间是直至死亡时止。因此,一个人假如在80岁时死亡,那么这个人的养老金只能领到80周岁止,严格上讲既然人死亡了,领取养老金就自然终止,不可多领一个月。
一个村民的出生和生育,以及死亡的信息,可以说每一个村民委员会都有专门的统计人员管理一个村内全员的生死薄,百分之百能准确掌握每一个人的动态信息,只要有一个村民死亡,统计人员就马上进行登记,并且要负责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派出所报告,不可能存在未报的真空状态。假如某一专职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采取卖人情瞒报死亡信息,导致某一死亡村民的家属还在冒领养老金,一经查处,公安机关会同纪检部门,不仅要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而且要追究违纪违规违法的相关责任。
人死亡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继续领取养老金,别偷鸡不成,蚀把米,做任何事依法依规才是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的硬道理。
说实话,从我国建立退休制度开始,养老待遇的发放已经持续几十年了,早已经形成了一套固有的监督机制,不会因为个人没有上报信息,就能够持续不断的领取养老金。
不仅仅是养老金,像是其他社会保险的待遇,比如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等,参保人去世以后都不能够继续领取相应的待遇了。比如说生育津贴和失业金待遇,不是说人去世以后就可以把剩余的待遇一次性领完,而是要从次月起停发有关待遇。
为了保障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我们国家建立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体系。过去的时候,采取的是每年一次的集中认证方式。由于领取人员越来越多,像有的人甚至出现了跨省流动,这样每年一次的认证工作,社会成本消耗太大。从2024年开始,国家取消领取养老金资格集中认证,开始将认证工作推动经常化。
各地方首先推出了领取养老金认证的刷脸小程序,人们就可以通过手机进行操作刷脸认证了。
后来,人社部门打通了医保、民政、交通、户籍、公共安全服务等多个平台的信息,开启了大数据比对,又称“静默认证”。一般来说,只要参保领取人能够在社会上进行活动,总会留下活动的痕迹,作为自己还生存的证明。特别是民政部门的殡葬信息和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人们在销户的时候就可以掌握了。没有通过养老金认证,那么相应的养老金待遇就会停止发放了。
另外,各个社区或者村居工作人员也可以为去世家属提供相应的社保服务,当然也会尽到相应的监督和督促义务。
其实参保人去世以后,家属虽然会失去领取养老基金的机会,但是社会保险部门还会发放一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给予家庭一定的缓冲。比如说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费是1000元,但2024年抚恤金(救济费)却高达6.787万元。居民养老保险,各地也建立了相应的抚恤金制度,一般是3~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以上。
如果参保人去世以后,家属没有及时办理去世认证手续,养老金多发了几个月。会在办理去世手续时,从应该享有的待遇中,扣除相应的多领的待遇。如果说多领的待遇超过社保部门应该发放的待遇,社保部门会责令相关人员退回的。因为这是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中欺诈,骗取社保待遇,属于违法行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国家明确将在十四五期间进行落实。说不定能够给家属发放长期稳定的遗属待遇,就像工伤保险的遗属待遇一样。
绝对可以先领用,但是你领完后;是否考虑怎么花?三个月之内也许没有什么大事,但是时间一长,这领到手的“非法所得”有点烫手;被所在地养老金发放机构发现后,将面临民事法律责任;最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得不偿失。
非法侵占冒领他人“养老金”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严重的,数额大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性为非法侵占、贪污惩罚。将面临(养老金机构起诉)公检法立案起诉追求法律责任。
现在是法制社会,不管你在农村、城市,人员流动管理都是信息网络(格)化管理,不管你住在哪里;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都有信息人员走访登记信息上报;假如说你人在异乡,而发生意外死亡事故,首先要向所在地报案,有公安机关确定事故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凭此证明前往火葬场火化。
绝对不可能,人死亡后不上报;隐瞒死亡原因,私自拉到荒郊野外掩埋了事,如果是这样,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农村绝大多数老人,一辈子也没有缴什么社保;只不过2009年以后,国家才给予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发国家基础养老金;31省市基本上每月也就一百几十到三四百元左右,当然了,上海市、北京市达到一千多元每月。
就是农村有些老人是公职人员退下来的,他的养老金比较高;但是他们每年都要通过“网上”或住地社区(村委会),身份认证年审,方可正常发放退休金。
假如说他们因病正常死亡的,孬子都知道先上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报告,并_具死亡证明,然后安排丧事火化;凭火化后的证明,再去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再准备好有关死亡材料、证明去人社局申报“安葬费、抚恤抚慰金”等事项,这也是一笔合法收入,应该按程序申报领取。
目前有关人员正常死亡的,安葬费,及抚恤金发放情况如下:
①:城市、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凭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包含医院死亡证明、公安机关_具的死亡证明),去火葬场火化;根据民政局有关政策,可以减免火化费(正常火化,不包括丧葬仪式费用),可以领取骨灰盒一个(普通的)。
如果死亡后,其“个人保险账户”未领完的余额,可以有继承人申请退还。
“抚慰金”根据所在地政策执行,几乎没有。
②:参加社保缴费退休的人员死亡的
仍然是先火化,后向养老金发放地人社局,申报材料,领取“安葬费”和“抚慰金”
社保退休的安葬费,有些省市增发2个月养老金,有些省市定额2000元/人。
“抚慰金”,增发8个月的养老金。
③:事业单位编制退休死亡的,根据各省市丧葬抚恤政策,有增发20至4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补助。另加“安葬费”增发2个月基本养老金额度。
不要自欺欺人,干些糊涂蛋的事了,还是老老实实上报,让死者安息,生者自强不息奋斗去吧!
不义之财不可取!那是违法的,数额大的要面临法律责任的。
农村老人现在基本上都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是刚开始实行新农保时已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不需缴费也能每月领取养老金。现在农村老人的养老金每月至少都有100多元的养老金可领。如果有些农村老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的话,能领到的养老金会多一些。
对于农村老人去世后,没有上报信息,是否可以继续领养老金的问题,应当是这样的:
一、如果确实没有上报信息,社保部门肯定是不知道这位农村老人已死去世了的,这位老人的养老金还是会继续发放的。
二、这种继续发放,从理论上来说,是不会延续很久的。一是在村委会有社保经办人员,他们会及时将信息上报给社保部门,及时停发已经去世人员的养老金。二是每年都要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这位去世的老人,在去世之后是没办法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从理论上来说,继续发放养老金最多只能是一年的时间。
三、事实上,由于以前养老金的管理工作还不太规范,有的对资格认证不是认真办理,一些去世了很久的人还在领养老金的情况还有发生。现在进行严格管理后,那些多领的养老金也被追回来了,一些工作人员还为此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四、如果农村老人去世后,因各种原因社保部门还在发养老金的话,其家属对仍在发放的养老金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退回社保部门,二是领出来用掉。第一种方法是比较可取的,是依法办事的表现。将继续发放的养老金退回社保部门,上报老人去世的消息,社保部门还会发给一定的丧葬补助费。星空种方法是不可取的,多发的养老金本来不是你的,你取出来用了,是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社保部门及其相关部门是要追回去的。到时不仅自己要退回钱,而且还会造成自己的名誉受损。严重的话可能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如果农村老人去世后,其家属与相关的社保经办人员采取瞒报的办法,继续领取养老金的话,那是属于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不仅要追回多领的养老金,而且还会受到严厉处罚,弄得不好,可能还会触犯法律,会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农村老人去世后,即使还没来得及上报信息,继续发放的养老金也不要去领出来用。而是要及时上报信息,到社保部门领取丧葬补助,将多发的养老金退回去。这才是依法办事的正常行为。否则,多领的养老金不但要退回,而且还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退休金死亡以后可以子女领吗

退休金子女可以继承,退休金也就是常说的基本养老保险了,对于那些在缴纳者离世之前,没有将账户之中的钱领完的,那么在离世之后,是可以由死者的子女等法定继承人按照流程来继承退休金的。

一、退休金子女可以继承吗?
1、退休金子女可以继承,退休金也就是常说的基本养老保险了。
2、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3、如果交养老保险教完后刚退休没几年就死了,死者的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三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抚恤金,三个月工资的丧葬费,死者个人账户8%自己缴纳余额全部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退休前死亡的继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
亡者最后1个缴费单位携以下材料至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1)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亡者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5)《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额继承资格证明》一式2份;
6)继承人委托缴费单位办理手续的委托书。
2、核对及领取
社保险经办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继承手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后,由缴费单位携此表至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并出具《财务收据》至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领取手续。
到法定年龄之后退休的主体,是可以每个月都或多退休金的,此后不管民事主体是自然死亡,还是由于病故,或者是被其他人侵权而死,死者的子女都是可以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希望继承退休金的请求的,一旦将账户里的余额都取出来,那么养老保险的账户就会被封存了。

一个副厅级干部退休后因病死亡但家属没有通知有关部门还继续领老人的退休金应该怎么举报?

可以向原单位举报也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举报。 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人去世后领取养老金详细流程

法律分析:
老人过世,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可以继承。如果是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衍生问题:
养老金退休怎么计算?
基础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的地方使用的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的地方使用的是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由于从2024年开始,国家要求以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所以未来肯定会统一于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有的是当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年的社会平均缴费基数。一般来讲,我们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都是在60%~300%之间浮动,所以缴费指数一般就是0.6~3。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由北京、四川等地过去最低缴费基数是40%,这是对一些个人和困难企业的照顾。国家已经明确进行统一到60%,北京市2024年7月1日开始上调到46%,2024年7月1日上调到52%,2024年7月1日上调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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