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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人保公司未经客户允许把车辆商业险给过户了,保监会怎么处罚保险公司。

时间:2023-12-12 18:04:5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保险公司没经过车主同意就把车险做了,怎么办

车险快要到期了,有些4S店的保险代理员会打电话问你要不要续保。这时候你一定要和这个保险代理员说清楚要不要续保。不要模棱两可。否则他有可能会直接给你的车子续保,而且还可能会好心的把你把保费垫付了。这服务多贴心啊,还把保费都垫付了。到时候给你保单的时候会顺便找你要保费,你结果保单一看,这保费怎么这么多?傻眼了吧!车险被保险代理员“绑架”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未经过车主同意就投保属违规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部负责人表示,车主本人有选择保险公司和商业车险险种的自由,在车险销售过程中,如果没有经过车主本人同意投保,由保险代理人代签,这种销售行为是严重违规的。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拨打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进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状况车主要坚决投诉,维护车主的权益。同意续保也要本人去签字即使车主同意了保险代理人的续保行为,也要在投保单上亲自签字确认,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签字。相关专业的律师说,此前曾出现过保险代理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字影响理赔的案例,代签名的保险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拒绝理赔或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车主不要怕退保麻烦一些替你续保的保险代理员为了逼车主就范就会说退保比较麻烦,但是掌付通小编提醒您不要怕“麻烦”,这些保险代理员就掌握车主这样的心理,来“恐吓”车主续保。根据相关规定,续保的商业车险在没有起期(即没到起始日期)的情况下,车主申请退保,保险公司要给全额退保;交强险不能退保。如果你退保后通过电话渠道或者其他渠道投保的还是同一家车险公司。那么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没有分离,并不影响理赔。车险续险要自己做主,购买点先了解各大车险公司续险的情况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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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 保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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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大假结束后,中国保监会继续延续着“强监管”的作风,2月23日保监会在其官网上连续公布了10张罚单,涉及紫金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财险和太平洋财险5家公司。其中,三家险企的四川本地机构因存在报表数据虚假或违规返利遭到重罚,均被罚款并被责令暂停车险业务3个月。
人保、平安、太平因编制虚假报表被责令停业3个月
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财险三家公司的四川分支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检查过程中被发现问题遭到处罚。
其中,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通过手工调账的方式编制提交虚假报表这两项违法行为,保监会对该机构开出了罚款79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的处罚决定。
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违法行为,根据保监会公布的内容,该机构通过增加浮动成数分保增加摊回分保费用、调低历史的年度分出车险保单的评估保单赔付率、调高摊回分保费用等方式降低综合费用率,同时调高2016-2017车险保单的保单赔付率,调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调高综合赔付率。这一行为违法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为此保监会对其做出了罚款70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的处罚。
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017年1月-6月,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参加太平财险统一在某车险平台开展的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制定当地活动营销方案。在此期间,该机构在某车险平台销售商业车险,对应商业车险保费收入11097566元,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3941147元。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处罚金40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紫金财险因电销欺骗投保人被罚20万
除了上述三家机构外,保监会还对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财险、太平洋财险及其部分地方分支机构开具了6张罚单。其中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和太平洋财险福建分公司均因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被处罚金50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暂停车险业务3个月。
紫金财险也在此次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名单里。根据保监会处罚决定书内容,紫金财险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紫金财险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中,部分保单的承保录音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限期促销等阶段性活动为由进行虚假宣传销售等。时任紫金财险电商渠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尹建桥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紫金财险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尹建桥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影响:暂停业务期间投保人无法续保
上述三家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停止的新业务,原有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不会有任何,车险的查勘、定损、理赔等都不会有任何变化。
不过,在平安投保车险的陈先生表示,保险公司并未通知其业务已暂停,而他的车险将在3月到期,刚好在平安被暂停业务的时间段内,他不得不换公司投保。
数据显示,2017年,人保、平安以及太平三家公司车险市场,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同时暂停业务,对于当地市场格局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保险公司处分与处罚

法律主观:

交强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详解】本条是对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处罚规定。本条例第36条规定了非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了经过保监会批准,有权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获得保监会的批准,有权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经营许可,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也不得消极对待这种许可,拒绝或者拖延为投保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等,同时,保险公司也不得不正当地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投保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申明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本条例明确列举了保险人可能存在的具体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七项。以下详述之:1.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有义务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基于利益、成本、未来受益等方面的考虑,采取推诿、托词、踢皮球,甚至公开回绝的方式拒绝投保人或者采取增加投保人投保的手续、附加条件、规定不合理的投保时间、地点等方式拖延投保人的投保行为,人为的为客户设置障碍。承保是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保为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对获得从业许可的保险公司而言,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保险公司在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时,是有相应的承诺的,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直接违背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承诺。对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保监会也是有相应预期的,即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业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应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因为保监会为了保证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业资格的保险公司有相当的收益,在给予许可的时候,从地域和数量上予以控制,达到宏观上的平衡,而保险公司的拒绝和拖延会破坏这种平衡关系的,因此,本条例在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许可后,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为了体现这一规定的强制效力,所以在本条中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的法律责任。2.未按照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是指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遵从保险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擅自对保险费率进行变动,甚至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变动保险费率。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的,是经过有关的专业机构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发生程度进行测算、评估而得来的,是综合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综合了受益和风险等各种因素确定的,擅自改变保险费率实质上是擅自改变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配,且一般是做有利于保险公司,不利于投保人的改变,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这种明显为自我谋利益的行为理应予以禁止并给予处罚。在不同的时期,保险公司也可能会遇到经营亏损的情况,但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利益,《条例》也规定了相关的调整制度,以保证保险公司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对于暂时的、个别的亏损都希望调整保险费率,则总体上很可能是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而且从另一方面看,保险公司是利益分配的一方,如果可以不按照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自己调整保险费率,也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因此,保险公司作为利益的一方主体,无权擅自变动保险费率。3.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是指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单独管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而是同保险公司从事的其他保险业务混合在一起。单独管理是指在人员设置、管理指导、业务处理、绩效评估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其他保险业务明显分开。《条例》明确禁止混合经营和核算,主要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独立核算,能够清楚地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真实盈利状况,以便为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提供依据。如果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其他保险业务混合经营,则不仅会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理和赔付,而且失去了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状况的数据基础,难以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的调整,也难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整体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4.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主要指在同投保人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违背自愿原则,以利诱、搭售、胁迫等不正当的方式强制投保人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或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增加商业保险的条款,以期谋取更多的商业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是一种强制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是一种义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种义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而商业保险合同其特点是自愿性和营利性。违背投保人的利益,强行推销商业保险,不仅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设定和履行,而且也不符合商业保险的特征,会阻碍商业保险自身的发展,依靠这种强制的捆绑式的方式,必将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方面的开展。5.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是指在没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擅自解除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不许解除以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许解除保险合同以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如《日本商法典》第653条规定,责任开始后前,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了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险人不得违反规定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3)危险增加;(4)投保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5)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违反诚实信用。在本《条例》第14条也规定了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合同的条件,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根据本条例第11条的规定,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除重要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而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外,该条还规定了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通知到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从相反的九游来理解,也就是规定了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即在这些条件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尚需指出的是,当保险公司不是违反规定解除保险合同,而是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了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首先,保险合同对解除条款的规定包括两种:(1)保险合同中写明:本合同不得解除,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在约定保险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就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即属于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自然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处罚;(2)保险合同规定合同可以解除,并且规定了解除的条件,而保险公司在未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解除了保险合同。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给予处罚,《条例》没有明确,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在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及处罚的情况下,只能推定为不给予处罚,只能视为普通的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是指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第三人受害后,保险人就应负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条例》第23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范围不仅包括足额赔偿保险金数额,而且包括在法定的期限内赔偿保险金,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也将被视为拒不履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样无法及时得到赔付。7.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是指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没有及时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保险公司的支付或者垫付工作予以配合。保险公司有上述七种违法行为之一的,首先,由保监会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其次,视情况给予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经营新的业务或者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处罚不影响在此之前的保险业务的受理和理赔,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理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请求。

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过盗用个人信息给自已转手的车辆上了保险,这种情况算违法吗?谢谢!

如果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过盗用个人信息给自已转手的车辆上了保险,这种情况算是违法的,碰到这种情况建议先和保险公司进行联系了解一下具体原因,如果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承认确实是他个人私自使用你的个人信息给自已转手的车辆上了保险,导致了你产生了额外的消费,你可以进一步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保险公司一般会配合的。
九游资料
一、个人隐私的定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
二、盗用个人信息的后果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1、不随意扫二维码:随着科技的发展二维码与我们日常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许多的平台都通过二维码的方式来方便让用户加入自己的商铺会员,但是很多不良商家正是利用了这种方式,让用户扫描自己的二维码,从而获取个人信息。
2、不访问危险网站:如果电脑九游装了安全软件,在你点开网页的时候,软件会自动的帮你检测网站的安全性,如果是不安全的网站,就会弹出提示,你也应该合理的采取建议。
3、不要随意上传个人照片:现在互联网中很多的APP或者网站都是需要上传个人的头像的,正规的APP或网站可以放心的把个人的星空头像上传上去,如果不清楚网站的安全性,一定要谨慎,谨防被恶意利用。
4、妥善处理个人信息:比如说平时我们的快递单、各种缴费单据上都有我们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的将其扔掉,也可以在扔掉前可以将其撕毁,让别人看不清详细的信息,这样是比较安全的。
5、安全意识防范:需要自我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在生活中不要轻易的相信陌生人,在互联网中也不要随意的给出自己的个人信息。

汽车已过户,但保险未过户,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汽车已经过户了,但是保险还没有过户,在出了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还是会进行理赔的。只要是在事故发生之前这个车辆已经过户了,那么无论车子保险的保单有没有过户,实际上的保险人其实就是这辆车的实际车主,所以当车辆出现了交通事故之后,实际车主确实是可以向保险公司去进行索赔的。不过也不排除有一些不良的保险公司会以此为由拒绝赔付,那此时车主可以直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确实是可以拒绝赔付的,你比如说车辆在过户之后,如果新的实际车主是属于无证驾驶或者是属于醉驾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会进行赔付的。另外就是在过户之后,新的车主如果利用非营运车辆去从事营运活动的话,那么被发现之后,保险公司同样也不会派付。

一般情况下,专业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断是否进行赔付,但是保单是否有过户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一个理论或者是依据。如果保险公司通过这个而判定不进行赔付的话,那其实是不会被保监会认可的,法院更加不会认可,所以在出现这种情况之后,大家也不要慌可以直接进行维权,比如说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实在不行也可以上诉。

但是正常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车辆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还是应该及时的把保险单去办理一下过户,这样要更为稳妥一些。另外车辆在过户的时候,我们也要关注一下车辆的保险情况,比如说要看一下车辆有没有脱保,这些其实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办理保险过户的时候,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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