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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什么变化

时间:2023-12-26 09:11:33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2024社保有什么新政策

急问专家:新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与现行社保法有什么区别?

希望对你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星空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社会保险法》体现五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

新政策社保缴纳有什么规定?


新政策社保缴纳有什么规定?
社保缴纳规定一般指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的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的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星空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星空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星空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星空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星空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星空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星空十五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星空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星空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九游期.

江苏省最新的社会保险条例是什么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星空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星空《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星空十六次星空《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星空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星空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社会保险是全国统一的吗?都有哪些规定和条例?

我国有统一的社保制度。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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