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清楚,现在的社会上,已经有不少人参加了缴费,不过有些人以前没有交,而且马上就要退休了,如果要一次缴费,要交多少钱?目前的职工退休金不能一次补满15年,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一次补满15年。由于该家庭退休金是自愿的,所以补交的数额取决于您所选择的级别。你的级别越高,你就能得到更多的退休金。
不同的区域,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不同的城市,一年要交100块钱,而北京的最高限额,则是9000元。例如,你所选的等级为1000元,15年为15000元。每月能拿到的工资是多少?至于个人帐户的退休金,没有任何的补助,因此,这笔费用就会低于别人,并且,你每年按时交税,也会有一定的利率,不过,你不需要一次付清,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利息。每月的收入是按139个月的个人帐户退休金总数。再加上15000元,最终的结果是108元。
这些都是从自己的账户中扣除的,再加上基本的退休金,全国的最低限额是88块钱,因为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所以,有些地方的工资会更高,比如说,在本地,105块钱,再加上你自己的退休金,就是213块钱。您一年可以得到2556元,大概5年左右就能收回成本。假如本地的基本退休金多一些,收回成本的速度就会快得多。上海的基本退休金将会是1010元。
若本地的基本退休金较多,本人所交的级别也较高,收回成本的时限也较少。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废除了一次性缴费,你要去当地社保部门咨询一下,然后按照地方的规定来执行。现在不少50多岁的农村人,以前都没有交,也有的已经交了,不过由于各种因素,暂时不交了,所以,要一次缴足,只要地方许可,就必须一次缴完,尽可能的挑到最好的。
一、征地补偿买养老保险应缴纳多少费用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
1、综合区片地价及统一年产值补偿方式
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供求关系都是确定该价格的重要因素。原则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综合区片地价及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年产值倍数的基础上叠加其他因素的结果,除解决“同地不同价”问题外,对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相对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该补偿方式也能够增加补偿的透明度,抑制地方政府寻租行为。
2、区分公益性、经营性用地的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这种不考虑土地建设项目性质的做法不利于农民权利的保护。针对此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应当以项目是否盈利为标准划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然后,分别制定有差别的补偿标准方案,包括“差别化的补偿原则方案”、“差别化的社会保障方案”、“差别化的发展权价值归属方案”和“差别化的补偿途径方案”等。
3、分享项目效益的征地补偿方式
“以地入股”等方式是典型的分享项目效益补偿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目的在于以被征地农民分享效益的方法,缓解征地矛盾,加快项目建设的进程。这种方式的创新性在于它不仅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数额,还将一次性补偿变为长期补偿,使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
4、市场化的征地补偿方式
无论是产值倍数法还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法在本质上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上述方法都无法与其相适应,市场化的补偿方式应运而生。这种方式是一种参与式定价模式,是被征地农民与征收人就补偿价格达成协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从“征地包干者”转变为“征地监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