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在本地领取失业保险主要取决于当地就业局的规定,通常是本月签到,次月初发放失业保险金到劳动者提供的银行卡中,部分地区可以代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只要符合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具体程序为:
1、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失业人员后,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迁证明后,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接收证明;
3、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接收证明后,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4、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工作环节15天。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般必须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拟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贴和职业培训、就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贴、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总额的一半计算。
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如因前次失业未能按期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导致的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与因本次失业导致的失业保险金期间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并计算时,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延伸数据人员应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因自身意愿中断就业的;2、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符合工作要求;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津贴、丧葬津贴、养老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并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和就业介绍服务费。
其实建卡就是建围产期书(有些地区叫孕卡,产检书等。).所谓建卡,就是为公民产假期间的登记数据建一本书,名字不一样,但是所需数据差不多。双方均可办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院孕证等。如何申请失业证:1?首先你要在你居住的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失业登记。2.然后,还要准备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原件和近期2寸免冠照片。3.携带相关材料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室填写表格并提交材料。4.等待审批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5、接到通知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室领取失业证。
一般必须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拟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贴和职业培训、就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贴、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总额的一半计算。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