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冲减销售收入借: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再入库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销售成本
2、销售商品退回作相反分录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等等(相应科目)同时,把结转的成本也要冲回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3、退回销售商品时,做红字冲销凭证
借:银行存款等(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红字)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扩展资料
注意是否跨年度退货,跨年度购买方退货应按调整事项处理:
1、商业企业采购退货:
借:库存商品 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字
贷:应付账款 红字
2、工业企业,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 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字
贷:应付账款 红字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营改增”之后销售退房分两种情况:
一是“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退还试点实施之日(2016年4月30日)前的预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此预收款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此时发生了退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三)项第2点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是”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退还试点实施之日(2016年4月30日)后的预收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拓展资料】
1、营改增”之前销售退房,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按此条规定为依据,房地产企业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或抵税。
收到退回到土地增值税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公司属于多交土地增值税退税的,直接账面冲减税金及附加科目,所得税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如果是土增税补税造成企业所得税亏损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1号,无后续开发项目的,将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重新计算当年度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以后年度抵,也可以选择申请退税。造成当年度亏损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如果是土增税补税造成企业所得税亏损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1号,无后续开发项目的,将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重新计算当年度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以后年度抵,也可以选择申请退税。造成当年度亏损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