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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房产投资分立乙公司,一年内甲公司破产,用于投资的房产是否认为转移资产,该行为有效吗

时间:2023-08-23 18:04:47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公司破产的话,其名下房产可以作为资产还给债权人吗?

公司破产的话,其名下房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还给债权人,要看法院是否已经受理破产。 1、如果尚未由法院受理破产的,则可以通过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的方式,将债务人名下的房产作价偿还债权人。 2、如果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则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属于破产财产,要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进行处理,不能直接作为资产偿还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

因公司分立发生土地转移的是否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问:甲公司合法公开取得一宗出让土地。不久,公司发生分立,由甲公司分立出一个新公司乙公司。按照分立协议,土地归乙公司。但是当甲乙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关却以甲公司土地投资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25%不能转移为由,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转移的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此类登记时,是否需要当事人提供投资已达25%的投资额度证明?

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是,笔者认为,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应当适用该条规定。理由如下:

(1)不符合立法的宗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炒卖土地。而因公司分立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转让有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内容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资产的转让,转让方将土地转让他人后会获得相应的对价,转让方的资产总额不变;而分离土地使用权不会获得对价,资产总额因此减少。二是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影响的只是交易双方的资产形态,而公司分立直接影响股东的地位。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将减少,相应地获得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股权;在解散分立中,原公司股东的股权因原公司的消灭而消灭,相应地获得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股权。三是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分立将产生公司人格的变化,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本质是有偿交易。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都不属于转让。法律条文中,转让与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是并列的概念。

(2)不符合常理。公司分立一般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派生分离)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解散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土地只是公司分立时需要分割的财产之一,不应当受到限制。

(3)办理因公司分立而产生的土地变更登记时不应当审查投资额度。《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投资额度证明。实际上,不少地方在办理过程中也没有规定要求提供投资额度证明。

我们公司拟分立为两个公司,并将原公司房地产变更到分立后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24〕57号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前提是投资主体相同。 如:A企业分立为B、C两个企业,A企业原有两个出资人,出资比例分别为甲公司70%、乙公司30%,分立后B、C企业的出资人仍然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但是出资比例调整为甲公司90%、乙公司10%,那么A企业将房地产变更到B、C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分立后B、C企业除了原来的甲公司、乙公司两个出资人外,还新增了出资人丙公司,那么A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到B、C企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甲公司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乙公司,过户费用多高?

税收政策再分析 以下是一个房产转让税收筹划案例,本人对筹划者运用税收政策进行了再分析。该案例主要内容如下: 甲公司是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酒店业务并且每年盈利;乙公司也是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欲购买甲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准备将来也用于经营酒店业务。该栋房产净值(即全部净资产)价为2000万元。甲乙双方交易公允价为2500万元。在此房产交易过程中,如何使交易双方税负最低,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最低? 文中认为,乙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形式,以2500万元的价格获得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和甲公司直接将该房产以25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过户给乙公司,都是不应采纳的方式,如果采用资本运作方式进行,可以获得更好

房地产公司把其中一个项目分立子公司财务税务怎么处理

按你所说不像是设立子公司的程序,因为凡是实收资本都是要验资的,你们好像没有。其次,子公司不一定要有实收资本,没有资本同样可以设立,你说的“注册资本是该项目”可能有误。第三,我的感觉,你们可能是成立的项目部,如果是则是企业内部的事,只是内部核算要求分开,与对外业务没有关系,对外业务还是以公司名义,对外也没有两张报表,当然如果是跨地区经营在操作上是有点区别的。因而,在财务与税务上都是以原来的公司操作一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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