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员工时的法律风险
风险1:不能招聘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与所招聘的员工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主要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设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同行业的,此类人员往往与原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一旦违约将要面临高额的赔偿。
风险2:潜在疾病或职业病。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企业招用这样的职工,不但不能享受劳动力价值,相反还要额外支付病假工资,岂不冤枉?如果招聘来的员工存在职业病的话,那么除非现在单位能证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单位职业危害造成的,否则将由现在单位承担该职工治疗职业病和工伤待遇的所有费用,这个费用就更大了。
建议:企业招用员工,要设计专门的入职登记表、员工入职声明书等,除要求员工提供必要的简历、填写入职申请表外,还应要求员工提供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且一定要求新员工做入职健康检查。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风险1: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劳动报酬:从星空个月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
风险2: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上直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用工之后,企业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提出而员工拒签的,企业应该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超过一个月,即使解除但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
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大都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旦员工回来主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大多数企业要面临败诉的尴尬境地。
建议: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一定要认真严谨、规范细致地操作:首先,要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期限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逾期不回来上班的处理措施;其次,当员工的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四、不交社会保险的风险
滞纳金及行政处罚(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员工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损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建议:现实中,也有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员工不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是社会保险费已计算在工资中直接支付了员工,或由员工出具了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此类约定都是无效的。即使是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也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五、规章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
违反“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公示告知”三要素而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花害羔轿薏计割袭公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可以作为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依据。如以此来辞退职工,不但这种辞退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否则规定无效。
建议:规章制度是企业各方面管理的重要文件,也是仲裁和法院裁判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一整套规范、严谨、细致的规章制度是任何一个企业所必须做的一件大事。首先,制定主体必须明确为企业,如以办公室或部门的名义制订和发布,发生纠纷时不能被采用;其次,规章制度内容不但要合法,更应合理;第三,制定时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平等协商确定;第四,规章制度制定后必须向员工公示。以上过程都要保存好证据,否则发生纠纷时,仲裁庭或法院将不采信规章制度的规定。
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1)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2)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3)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
(4)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多少元/小时(天、月、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