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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将建成的厂房做为新成立的全子公司的投资,要交增值税吗?

时间:2023-11-05 18:04:50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母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子公司,是否涉及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母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子公司,相当于出售土地使用权,根据(财税【2015】36号)文件规定,无形资产转让行为应依法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如果是营改增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改增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2.母公司以土地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是一种土地转让行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属于以其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规定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3.母公司以土地入股子公司,会计核算属于一种资产

母公司无偿划转房地产给子公司用交土地增值税吗?

总公司无偿划转分公司土地使用权,是不涉及交税的。因为,这是总公司法人与自己所设的下属公司的内部事务,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纳税前提条件。
土地增值税是指: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是指:
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九游资料: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未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土地增资,请问都需要缴纳什么税种?

如果仅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 契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但,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增资,有税收的特别优惠,无需缴纳上述各项税种。 规定如下: 免契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免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

母公司无偿转让土地厂房给全资子公司是否需缴税

土地证办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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