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法律允许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二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否则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极易陷入被动。具体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调整招聘流程。改变“先录用后签合同”的做法,在录用时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确定录用条件。对于各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录用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试用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果确属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解除劳动关系。
三是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对于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新录用员工仍不及时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处于一个月的宽限期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超过一个月,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四是合同到期预警。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续签设立预警机制,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五是合同到期顺延。也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无另外特别协商,劳动合同自动顺延,顺延时间为本期劳动合同期限。
六是及时补签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最合理的补救方法就是及时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时要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另外,补签的劳动合同内容应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待遇一致。补签前,要与劳动者就补签劳动合同前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商好。
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在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法规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会对劳动关系的存在予以支持。
在证据认定方面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上述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都会在入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是通过第三方的人力资源公司聘请的员工,那么一般会签订第三方劳动合同,第三方合同与劳动合同没有太大的区别,主要是在于福利或者待遇上有所不同,第三方合同也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