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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

时间:2024-03-17 10:27:41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问这么一大堆问题,分都不给。就我所掌握的简单回答如下: 一:三年以上(一般含3年),试用期是可以约定6个月的,这也是最长期限。但是你写的2006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合同期限才2年零1天,不知道是否是你打错了??!! 二:王某(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即辞职申请,应该要写明原因,无论你的原因是否是真实的,就类似于公司要跟你解除一个道理,若一点理由都没有公司解除你还得给你补偿金呢!所以要简单写明,这也是公司规避责任的一个方面(不然到时你还诬陷公司说:是因为公司违法,所以你才被破离职的)。 三:王某是可以单方面解除的。给公司一份正式的辞职申请,写明是因为自身的某些原因(当然这里假设的

2008年3月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模具制作工作,为此,单位对刘某进行

一、刘某辞职行为不合法 1、刘某身体不适为由辞职,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情形,需要公司同意或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刘某递交辞职书星空天就不再到公司上班违法,其解除合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接受了专门培训,并且约定了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星空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星空十六条规定,在服务期内,除非公司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否则都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辞职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解除合同属于违约。 二、公司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如一条2款所述,刘某的行

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法律未规定需要对离职原因说明,赵某提出离职时还在试用期,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就可以;赵某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看公司是否有违规行为,有违规行为的,公司是需要给予补偿的,自己提出离职的,公司是不需要给予补偿金的,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星空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扩展资料:

经济补偿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分析: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

这是一起因履行培训协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公正合理的。 首先,对刘某提出的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作了具体规定,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

1,属于违约2,符合法律规定9000元培训费是花在刘某身上的,他一跳槽企业那9000元要白花,而且还有别的损失。3,刘某提出企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那是没道理的,企业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那是很器重他 了,还向企业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我的员工这样的话不是赔偿9000元培训费那么简单了,这些不是钱的问题,心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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