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共有,一方逝世后,另一方不可以随便售卖房产。
如果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是不能擅自来处置房产的。
因为该房产里面包含了去世一方的遗产,对于这部分遗产,应当先由继承人继承,或者是几个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之后才能够进行处分。
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则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所以配偶一方出卖房产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其次,若登记在过世配偶一方,另一方则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处分中,都无法单独完成房产过户,就要看去世一方在世时,是否订立有遗嘱。
对于这部分遗产是否做出了特殊的约定,如果做出了特殊的约定,应当按遗嘱来执行,按照遗嘱的要求产权共有人一起出售即可。
然后按照产权比例分割房款,或者遗嘱继承人及所有具备继承资格的人员全部放弃继承,办理公证后换证出售。
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被确认无效之后,才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具备继承资格的所有人员协商公证同意出售按比例分配房款。
或者具备继承资格的所有人员放弃继承,又或统一由一人继承公证后出售。
最后,但是若房产仅登记在当下配偶一方,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客观上仍然具有单方处分房产的可能性。
该房产仅登记一方名下,不管是作为不动产登记中心,还是买受人,都可以信赖该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至于买受人能否取得房产,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认定。
夫妻房产共有,继承的房产过户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二、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三、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五、如果有遗嘱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夫妻共有房产继承的房产过户流程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如果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是不能擅自来处置房产的。
因为该房产里面包含了去世一方的遗产,对于这部分遗产,应当先由继承人继承,或者是几个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之后才能够进行处分。
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则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所以配偶一方出卖房产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其次,若登记在过世配偶一方,另一方则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处分中,都无法单独完成房产过户,就要看去世一方在世时,是否订立有遗嘱。
对于这部分遗产是否做出了特殊的约定,如果做出了特殊的约定,应当按遗嘱来执行,按照遗嘱的要求产权共有人一起出售即可。
然后按照产权比例分割房款,或者遗嘱继承人及所有具备继承资格的人员全部放弃继承,办理公证后换证出售。
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被确认无效之后,才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具备继承资格的所有人员协商公证同意出售按比例分配房款。
或者具备继承资格的所有人员放弃继承,又或统一由一人继承公证后出售。
最后,但是若房产仅登记在当下配偶一方,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客观上仍然具有单方处分房产的可能性。
该房产仅登记一方名下,不管是作为不动产登记中心,还是买受人,都可以信赖该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至于买受人能否取得房产,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认定。夫妻房产共有,继承的房产过户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二、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三、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五、如果有遗嘱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夫妻共有房产继承的房产过户流程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其一半的产权就作为遗产,由合法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合法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
如果另一方要出售该房屋,须共同继承人都出明声明,声明放弃继承,然后进行公证,就可以卖房了。
1、如去世一方订立遗嘱其遗产归另一方所有则可以卖,否则,不能单方面出售,因为去世一方所占房产的部份将被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继承。
2、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星空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星空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星空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扩展资料: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一、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星空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二、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三、 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
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四、 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 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
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
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房产虽然登记在你爷爷名下,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应当有你奶奶一份。
如果你一定要求有一个合法的分配的话: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
也就是你可以就你奶奶那部分向法院提出异议,可以不同意卖或要求分割属于你奶奶的那部分房款。
后果:可能由于其它利益关系人不一定认可法律规定,维护了合法权益,失去了亲情。
你自己要考虑清楚再慎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