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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比选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比选怎么写

时间:2023-04-18 13:52:54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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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24年机房机柜自动灭火装置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D20241123026,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招标范围
1.1招标内容: 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1)项目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24年机房机柜自动灭火装置集中采购项目。
(2)招标项目性质:货物招标。
(3)采购内容: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器(每套2个10kg装+热敏线,含安装)2000套,机柜灭火装置(每套1个100g装,含安装)1000套。
(4)预估规模:含税总价265.55万元。本项目以框架合同+订单方式签订并履行合同,按实际需求下订单。
(5)交货期:自招标人下达采购订单之日起14日内完成供货。
(6)质保期: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器自验收合格证明签署之日起5年,机柜灭火装置自验收合格证明签署之日起10年。
(7)实施区域:江苏省,具体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
(8)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或框架下订单累计金额达到采购预算上限。
(9)质量标准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及招标人要求。
(10)技术标准要求:合格,详见技术规范书。
1.2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3中标人数量及份额:本项目中标人数量为1个,对应份额为100%。
1.4最高限价:本项目按折扣(非OFF)报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报价折扣(非OFF)10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依法设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
2.1.2 财务要求:投标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2.1.3 认证要求:
(1)投标产品(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器)须具备并提供有效的通过国家消防认证的证书,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http://www.cccf.com.cn/certSearch/search)能够查询到有效的认证证书(须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和网站查询截图,认证证书应涵盖投标产品)。
(2)投标产品(机柜灭火装置)须具备并提供有效的通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星空检测中心的型式星空报告,并在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星空检测中心网站上( http://www.cncf.com.cn/html/cncf/CNCFsearch/currentReport/index.html)能够查询到合格的星空记录(须提供有效的星空报告扫描件和网站查询截图,星空报告应涵盖投标产品)。
2.1.4 控股管理关系:
(1)在招标公告(邀请书)发出前30日(发出当日不计)至投标截止日(含)期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
2.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9)被中国铁塔列为总部或江苏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被中国铁塔列为总部或江苏省同类别黑名单的,执行期满的除外。
(10)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的。

自然人股东有什么好处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中文名
自然人股东
别名
个人股东
作用
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外文名
Natural person shareholder
性质
经济学名词


1概念
2股东
3区别
4操作指南
1概念编辑
①“法人”的对称。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②与“社会人”相对。在社会学中指脱离母体后,还没有经历社会化过程的人。只具有人的自然属性,而不具有人的社会属性。

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但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股东编辑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1]

3区别编辑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4操作指南编辑
2009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文件中明确,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之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本文拟就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剖析,切实防范中小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转让完毕,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

二、工商机关对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的法律风险。

三、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程序。

四、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文件。

五、《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

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自然人股东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性程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完毕,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变更登记只是股东变更的对抗性要件,而并非生效要件。故得出以下结论:

1、转让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股权受让方即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即使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

2、股权转让后未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不能以股权已经转让来对抗第三人。即对于第三人来讲,转让方还是“股东”,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股东责任。即使股权已经依据协议转让。

但在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转让方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而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不因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有所影响。

3、股权转让后依法进行变更工商登记的,转让方无论对于受让方还是第三人来讲,都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四、工商机关对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的法律风险。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总局《答复》)的规定,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不法股东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伪造其他股东的签名及其他文件,使申请文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真实案例如下:

2008年底,自然人李某向某工商局递交了变更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申请书,同时提供了某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程某同意将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李某的转让协议书,程某、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程某委托李某申请变更登记的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某工商局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审查了李某提供的上述材料,向李某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原投资人程某提出:自己根本没有与李某签订过转让协议,也未曾委托他人代签;某工商局未对申请变更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错误地作出核准变更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行政许可,致使其丧失对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

某工商局得知后立即调查,发现在上述投资人转让协议书上,原投资人程某的签名是李某伪造。

故股权受让方应当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有关申请文件主动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包括确认转让股东身份),以防止因无效的股权转让而造成的财产经济损失。

五、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程序

1、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并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公司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九游资料】
六、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2]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区别,各有何利弊

一、指代不同

1、自然人股东: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

2、法人股东:亦称单位股东,是指以公司或集团(机构)名义占有其他企业股份的股东。

二、利弊不同

1、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

2、法人股东: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三、主体资格不同

1、自然人股东::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2、法人股东: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么?可以是法人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要求全部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还是其他非法人组织,只要承诺向公司出资并履行了出资义务,就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而且,这三种类型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依法都享有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不会因为他们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的区别:
1、经营规模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名称,而个体户可以没有企业名称。
2、投资主体不同: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经营的企业,个体户基本上自己是老板自己也是员工。
3、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个体户不可以设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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