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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10%为什么不用公允价

时间:2023-07-31 18:04:57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原材料,库存商品用于固定资产,为什么用账面价值,而不用公允价值???

历史成本的原则和实际发生制原则。

为什么投资性房地产不用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一般不用使用成本模式计量。但是当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市场时,可以选择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一旦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就不能再转回来了。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无形资产支付合并对价的按照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量

你好, 很高兴你为回答问题! 解析: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对合并成本的初始确认,会计准则做出的规定是,以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作为投资合并成本的。这里强调的是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且在合并过程中是不确认损益的。 但是作为投资方其投资用的无形资产,是相当于用无形资产的处置后的所得在再进行投资一样,这是两个环节上的,而非同一个环节,其处置无形资产环节的上利得是应当确认的。也就是说,你应当将这笔处理看作是两笔经济业务的合并处理,视同分解的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无形资产 4000 营业外收入 1000 然后再: 借:长期股权投资 6200 贷:

成本法转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什么按照账面价值计价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账面价值

股票涨价的部分为什么不记入应收股利,而记入公允价值变动

股票涨价跟股利是无关的。 例如A公司有100股,每股1元。你持有10股,相当于你出资了10元,是A公司的股东,占有A公司10%的股份。A公司赚钱200元,将200元全部分给股东,那么你会分到200*10%=20元,这个才叫股利,计入应收股利。 假设A公司经营良好,股票大涨,从以前1元涨到3元,那么你本来价值10元的股票立马就变成了30元,相当于赚了20元,可惜你这20元的钱是拿不到的,除非全部你卖出,你继续持有,只不过这股票价值增值了,但是你账上肯定要反应出来我股票已经变成了30元,不能依旧说10元,这个就需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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