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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谁

时间:2024-02-11 09:11:49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资产收购的税收谁交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那么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税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税收
(一) 交易类型界定
由于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我们首先要区分重组的交易类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的规定,企业重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二) 主要税种
股权收购的纳锐人是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股权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
资产收购的纳税人是资产转让方和资产受让方:资产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资产受让方须缴纳,契税、印花税。
下面我们分类介绍税种:
1、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我国企业重组所得税制度的理论核心在于企业重组的经济实质理论,这一理论以三大规则为支撑:股东权益连续性规则、经营连续性规则、合理商业目的规则。根据这三大规则,税法给予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即59号文规定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待遇(应税重组待遇)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免税/递延纳税待遇)。
在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中,都对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实践中,大多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企业重组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被收购/转让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 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流转税类-增值税、营业税
在企业发生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时,转让方的各项资产并入受让方。实践中,不少企业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多缴、漏缴方面容易出现税收风险。
(1) 增值税
对转让方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修订)》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修订)》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资产。
因此,股权收购中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货物、固定资产等实质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受让方以货币资产还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支付对价,都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转让方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资产收购中,如果受让方支付对价的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也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增值税处理上也有特殊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资产收购中,如果转让方除了转让的资产本身以外,还同时转让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此时企业出售的视为业务组合,不是单纯的资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使经多次转让后也不征增值税。
(2) 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
在股权收购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受让方以货币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支付对价,转让方都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受让方的支付对价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也要视为转让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同样,资产收购营业税也涉及特殊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从2013年8月1日,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以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换取货币、投资入股等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资源税类-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规定,资产转让方,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如果转让100%股权,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4、财产税类-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在资产收购中,如果受让方受让的资产包含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照成交价格的3%-5%计算缴纳契税。
5、行为税类-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包括: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 产权转移书据;
(3) 营业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
(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都涉及印花税,可能涉及征收印花税的凭证主要包括第(1)、(2)、(4)项。

二、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一) 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 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三) 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四) 政府审批差异
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区别很大。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审批部门只有负责星空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主要是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资产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也有一定的区别。对于目标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需要审批机关的审批,但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经过审批,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经营规模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后,其经营范围或内容有所改变是否需要审批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因为该《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情形,而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就现有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是不需要审批的。此外,若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过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并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机器设备,根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得到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关税后才能转让。对于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价格一般应经过审计和政府核准。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还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公司收购行为予以规制。仅在不久前开始实施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星空则性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但是,因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情形,对于其他企业的收购行为,政府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反垄断审查。
(五) 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此外,根据我国《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三、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区别
(一) 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 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
股权收购方式下,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一般并购公司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设计师和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目标公司潜在债务风险予以规避。
而在公司资产收购中,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其承担,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但收购资产有可能被设定他物权等权利限制,因此,资产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他物权等实现风险。
(三) 两者在税收方面存在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印花税外,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而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四) 收购客体及变更手续不同。
股权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股权收购因股东变动须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收购资产中有不动产的,须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相关证照转让后果的差异。在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通常无法直接获得或者目标公司的资质、牌照。而在股权收购当中,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能够自然取得目标公司的原有证照。
(五) 受第三方影响不同。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股权收购须有目标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对外商投资企业,须取得其他合营方的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税收的相关内容,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律师进行处理。

股票印花税怎么收取

般股票市场的交易佣金在0.1%到0.3%之间,通常的收取费用标准也都是根据您所在的证券公司来决定的。股票市场的印花税的费用是固定的都是0.1%。

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为各个证券商在佣金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在计算股票交易佣金或者是印花税的时候,也都需要咨询券商具体的收取比例是怎样的。

九游资料:

2024年股票印花税的计算:

印花税,单向收取,卖的时候才收取,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过户费,买卖上海股票才收取,每1000股收取1块,低于1块也收取1块。例如:卖出的股票单手价格是10块,你卖出100手,也就是1000块,那么根据股票印花税公式,你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就是10*100*0.1%=1块钱。

注意:1元一股买1000股,成交金额1000元,佣金为5元(低于5元也是收取5元)。如果为上海股还有1元过户费。卖出也要收佣金5元,过户费1元,印花税1元。所有成本加起来就是13元。也就是要至少1.013元以上卖才不赔,实际上就是1.2元以上卖才不赔。

证券交易印花税由谁交

法律分析: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未列举的不征税。(一)10类合同,即: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2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6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 同。7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8 、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9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10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1、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2、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印花税是一方交还是双方交

一、正面回答
应税人是双方都要交,即合同的甲、乙方都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在股票交易中,在写款合同的时候也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加、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分析
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三、借款合同印花税怎么缴纳?
1、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
2、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3、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股权转让印花税扣缴义务人是谁?

股权转让 印花税 扣缴义务人是谁? 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是受让方。《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管理办法(试行》星空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目前处于税收政策缺位状态。下面为大家详细说明: 1、非 上市公司 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 继承 、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另外,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所以,即使相关股权转让此类纳税行为发生比例相对于其他纳税行为比例较小,甚至于很多纳税人不清楚该行为也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这样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所以,大家应明确股权转让印花税扣缴条件和 股权转让印花税扣缴义务人 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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