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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时间:2024-08-12 13:52:45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哪些?

1、维修项目属于维修资金的维修范围,并已超过保修期。

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帐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满足以上使用条件,且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应急维修除外),即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4)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5)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6)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7)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1)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

2)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3)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4)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5)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6)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一、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满足的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

二、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九游资料

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最后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整个流程需要到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多个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事项。

小区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4、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5、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6、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7、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1、维修项目属于维修资金的维修范围,并已超过保修期。

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帐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满足以上使用条件,且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应急维修除外),即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民法典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1、只要业主“双过2/3参与表决”即可,从“同意”到“参与表决”的变化难度明显降低,降低了需要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2、使用维修基金的表决门槛,需要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降低了维修资金使用的门槛,实际只需全体业主1/3同意(即2/3×1/2)。3、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按新的规定,遇到高层电梯损坏、屋顶漏水等严重的情况,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星空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星空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是每户只交纳一次,但是在实际的支取过程中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多次支取的,但是维修基金是针对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保养的,具体业主自身的房屋质量问题是不能动用维修基金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确定使用维修基金或参与维修基金管理各方的主体是否合法。

2、确定使用维修基金的各项使用标准决策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或业主全体的利益。

3、在保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3以上业主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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