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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风险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后果中,可以由保险人承保的包括()

时间:2023-02-05 13:52:29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企业财险中三责险包括哪些内容?哪些保险公司可以承保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保额如何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要根据您的需要按以下档次选择,分别是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般私家车可以选择投保10万元或20万元。但在实际保险合同的签定过程中,赔偿限额超过一定的金额,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后投保。
关于保险赔偿
·赔偿项目: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小心撞了他人或他人的财产,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您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的规定替您赔给他人,包括伤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1、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3、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4、实施交强险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5、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二、责任限额与费率
6、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7、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方案是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是多样的,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交强险实行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6万元赔偿。除交强险外,受害人还可通过其它方式得到赔偿,如从商业三责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均可获得赔偿。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受害人还可根据受害程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的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
目前实行6万元总责任限额比较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水平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这也是国际上通行做法。交强险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保监会将根据《条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责任限额。
8、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否够用?
交通事故中医疗抢救费用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保监会在确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过程中,对保险业交通事故医疗赔款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广泛征求了包括医学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能满足一般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需要,能为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保障。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当抢救费用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时,根据《条例》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垫付,故不会出现因医疗抢救费用不足而耽误救治问题。受害人得到抢救后,同时可以获得死亡伤残赔偿。交强险制度和救助基金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可以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
9、交强险的费率是如何制定的?
交强险价格与消费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交强险费率厘定过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和产品开发的骨干力量组成项目组,聘请亚洲知名精算师事务所参与,通过对保险公司历史赔付数据的整合,运用精算模型和方法,充分分析了新环境下赔偿原则、保障范围、赔偿标准、强制性要求、机动车数量增加及投保面扩大等各种变化因素对出险频率和案均赔款的影响,分别测算了多种责任限额项下交强险费率水平。
保监会在审批行业上报的保险费率过程中,广泛听取了部分消费者代表、有关部委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综合考虑目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能力,对费率方案进行审批。
10、为何交强险目前实行全国统一价格?
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考虑到交强险在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商业三责险不同,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
11、交强险采取什么方式“奖优罚劣”费率浮动?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监会目前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费率浮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争取尽早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12、交强险如何体现不盈不亏的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精神,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能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为了贯彻体现这一原则,保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二是保监会将加大检查力度,每年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以便社会监督。三是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保监会可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
三、投保与理赔
13、哪些保险公司可以办理交强险业务?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交强险业务。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22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并向社会公示。
14、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实行交强险制度后,消费者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5万、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15、交强险可以购买多份吗?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16、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有多长?
《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8、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19、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何种权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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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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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责任险|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险|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国
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可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团体组织和所有的社会成员。
(二)责任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险|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一项责任是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由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保险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责任事故的发生应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事故原因、发生地点、损害范围等,均应审核清楚。所谓人身伤害,不仅指自然人身体的有形毁损,也包括脑力损害、听力损害、疾病、丧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等,但对精神方面的损害,一般除外不保;所谓财产损失,包括有形财产的损毁、受损财产的丧失使用、甚至及于未受损财产的丧失使用。
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同时,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若干除外责任,尽管不同的责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可能有出入,但主要的除外责任有: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的各种损害后果;
2.战争、军事行动及罢工等政治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3.核事故危险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核事故保险或核责任保险例外;
4.被保险人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经过特别约定者除外;
上述除外责任,是责任保险的通常除的责任,但个别危险经过特别约定后可以承保。
(三)责任险|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的标的,巨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此外,保险人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金额的确定,一般以具体数字表示,也可以规定赔偿限额或赔偿金额的一定比率。因此,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是超过免赔额之上又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

下列赔偿责任中,通常可以由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有

责任险|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责任险|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险|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国
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可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团体组织和所有的社会成员。
(二)责任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险|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一项责任是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由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保险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责任事故的发生应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事故原因、发生地点、损害范围等,均应审核清楚。所谓人身伤害,不仅指自然人身体的有形毁损,也包括脑力损害、听力损害、疾病、丧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等,但对精神方面的损害,一般除外不保;所谓财产损失,包括有形财产的损毁、受损财产的丧失使用、甚至及于未受损财产的丧失使用。
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同时,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若干除外责任,尽管不同的责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可能有出入,但主要的除外责任有: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的各种损害后果;
2.战争、军事行动及罢工等政治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3.核事故危险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核事故保险或核责任保险例外;
4.被保险人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经过特别约定者除外;
上述除外责任,是责任保险的通常除的责任,但个别危险经过特别约定后可以承保。
(三)责任险|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的标的,巨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此外,保险人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金额的确定,一般以具体数字表示,也可以规定赔偿限额或赔偿金额的一定比率。因此,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是超过免赔额之上又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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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哪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企业与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相关救援处置所必需的救援费用,依据有关保险条款,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2.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同上)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4.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特点编辑 播报
保障范围广
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保障灵活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80万、50万、40万、30万等。
产品说明编辑 播报
本合同 [1] 的赔偿限额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及参保人数对应所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计收。
主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附加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现场施救费用;
(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
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

从高危行业到专项领域,逐步细化落实的安责险市场应用-工保网

早在2017年11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就发布《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取消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19年12月12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发布《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推进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印发,首次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制度从“高危行业领域”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建筑施工专项领域”,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应用实施有着重要意义。文件提出的多项意见要点,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安责险市场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为建筑施工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形成有效风险保障。

1、从高危行业到专项领域,细化安责险实施应用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活动具有投资较多、周期较长、风险较高的行业特点。尤其在目前建筑市场环境与各类市场活动主体有待进一步规范管理的背景下,如低价中标、违法分包转包、带资垫资、随意变更工程设计、设置不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对建筑施工安全造成严重的风险威胁。建筑施工安全保障,已成为建筑行业有序、快速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国家在建筑施工领域建立的一项重要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即是目前国家在安全生产保险保障领域大力推动的安全生产险种。相较其他安全生产险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无论在保险保障范围还是保险保障功能方面,都更加全面完善,有着显著的保险保障优势。

1

扩大目标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目标可以覆盖建筑施工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劳务工人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保险赔偿包括相应人员的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

2

收窄除外责任。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剔除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

3

拓展保险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区别与其他安全生产险种,除基础性的保险理赔服务,还拓展出有效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通过依靠自身或第三方专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覆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保前、保后风险管理服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方面能够为建筑施工人员形成有效的保险保障作用,避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对于相应人员、家庭造成巨大打击;另一方面有效的事故预防服务,能够将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根源上着力解决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目前的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际推进情况来看,各省政策文件的主要着力点主要停留在“各类高危行业领域”,并未细化落实到“建筑施工专项领域”。这就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国建筑市场的投保应用与险种发展存在一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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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应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全新的安全生产险种,在险种功能、服务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但在市场推广与应用方面,则不可避免的受到市场发展时间、市场认知度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尤其,同类型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由于险种发展时间较早,占据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主要市场份额,许多建设单位甚至将两大险种作为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强制条件。在这种市场竞争环境下,安全生产责任保的投保应用陷入缓慢发展,迫切需要政策力量更进一步的专项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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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亮点之一即在于有效的事故预防服务,但一方面受限于市场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内较为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技术、管理实力,无法有效开展风控服务;另一方面,无论投保企业还是承保机构,对于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都缺乏一定的主动性与规范性,既不利于险种优势的发挥,也不利于险种自身的发展。

综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应用与发展,迫切需要各地政府出台专项政策加以推动。此次《实施方案》的发布,是继2020年4月17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内的又一重大进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专项领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实施方案》意见要点

《实施方案》提出多项意见要点,包括不限于保险性质、保障目标、保障范围、重复投保等,有效推动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实施应用。

保险性质

《实施方案》提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费率。从这里来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商业安全生产险种。同时依据《实施方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投保特点。

保障目标

《实施方案》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等。在概念释义中,《实施方案》指出意外伤害部分包括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目标应覆盖建筑施工行业全体从业人员。

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包含相应人员的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

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提出,建筑施工安全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即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并不构成重复保险情形,相应伤亡人员在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险赔偿。

重复投保

此次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项目投保涉及已开工项目的险种更换与衔接问题,即已投保其他安全生产险种的项目工程,如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里即涉及已开工项目投保同类其他安全生产险种的重复保险问题。

《实施方案》中并未对此作出具体意见指导,但参考上海市2019年2月25日七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已投保“同属性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的,应按照《实施意见》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属性责任保险,即是指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即是指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已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应调整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增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除保险性质、保障目标、保障范围、重复投保,《实施方案》还对承保机构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提出要求。如要求承保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提出承保机构可“自建”或“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但整体上来看,事故预防服务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核心保障功能之一,此次《实施方案》并未对其业务开展、业务监管作出进一步具体指导。

目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在国内多个省市地区推广应用,但政策推进的着力点主要停留在“各类高危行业领域”,并未细化落实到“建筑施工专项领域”。陕西省《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专项领域的应用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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