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度经济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国民经济 >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需要年审吗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需要年审吗

时间:2023-02-14 13:52:3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农村合作社怎么进行年审

一共需要跑六个部门: (一)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营业执照,这方面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农民提交户口本复印件,非农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成员提供营业执照); 7、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村委会提交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此外,合作社成员必须要有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需要年审吗?

法律没有限制就可以到工商局申请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报税该怎么做?如何报税?

合作社报税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五步 第一步:申领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办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收费内容:不收任何费用。 注意事项: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产业类别+专业合作社;2、农民专业合作

集体经济合作社是什么

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体系下,集体共有、合作策划、自主经营、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需配合村级组织,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级事务和公益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该支持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相应的经济活动和事务,保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九游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
主要障碍
尽管当前具备了逐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就能一帆风顺、顺理成章。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现实,还需要克服不少困难和障碍。
1.社会舆论仍然对集体经济存在偏见。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一股否定集体经济的风气。一些学者集体经济典型村的特殊性,无视这种特殊性背后的历史必然性和普遍性;
有的学者否定中农业合作化过程的合理性,在他们看来,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低效的、落后的,而且是不人道的,是腐败和村霸的“温床”。这些认识的根源在于,一是,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在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一些集体经济“空壳村”,问题更严重。
在反思这些问题的时候,一些人首先有意无意地将集体经济看作罪魁祸首,而根本不去思考集体经济的弱化所引发的更严重的问题。在思想上绝对地、片面地看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的关系、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的关系,看不到二者的对立统一性。
2.一些地方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还缺乏相应的支持。在集体经济是保守的、落后的这一不利舆论影响下,一些地方缺乏集体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造成集体经济贷款难、税收负担重等问题,一些改革政策措施很难落到实处。
3.农村基层建设需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自身本领过强、作风过硬的带头人和强有力的农村组织。
4.集体主义观念有所弱化。集体主义思想是集体经济的灵魂。由于几千年来小农经济的深刻影响,加之小农思想改造的长期性、艰巨性等原因,广大农民仍然不可避免地保存某些旧社会的思想和习惯。
5.人才缺乏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在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第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网站名标签: 法律经济商业农村农村生活 上一篇:中国燃气是什么经济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最新排行

热门更新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