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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6未随军,目前处于失业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遗属,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时间:2024-04-07 09:11:34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最新军休干部遗属待遇

法律分析:(一)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个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放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退休费内容包含退休时退休费和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  

(二)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随军遗属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三)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三、补助经费保障

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生活补助和丧葬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根据其实际开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星空取证》。

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问题

法律分析:(1)生活补助标准: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给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

(2)定期抚恤金发放程序: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从军休干部病故之月起,按以下办法领取定期抚恤金: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凭青岛警备区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休干部病故通知书》,到其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办理申领抚恤金相关手续。 区(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休干部病故证明书》、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星空取证》。随军遗属凭证按时领取定期抚恤金。

(3)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及程序: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达不到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9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标准的,发给定期生活补助: 随军遗孀:退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分别为团职以下、师职、军职(含相当级别)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与定期抚恤金之和分别不超过700元、800元、900元。定期生活补助标准随定期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每年核定1次。 随军遗属中,未满18周岁或仍在校读书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及经批准投靠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领取定期抚恤金后,不再给予定期补助。 遗属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从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第七个月起,由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发给。 享受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孀去世后,区(市)民政部门发给其生前6个月定期抚恤金,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生前6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一并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星空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待遇问题

对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待遇如下: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扩展资料: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参考资料:

遗属补助——百度百科

离休干部遗孀应享受待遇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12]3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师职1400元,军职1500元。

已故离休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600元。

离休干部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扩展资料:

军队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星空取证》。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和生活补助,参照军队退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的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属

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退休后无待遇如何解决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政干字第285号 二、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 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安置管理部门对于已经经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要统一进行核实确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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