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组在进行集体资产分配时,应聘请一名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分配方案合法、公正、公平。
2、分配方案制定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以村组为单位,分配方案由各组组长组织召开村民星空,全面征求村民意见后,拟定分配方案;
并将拟定好的分配方案报村三委会(村委会、党委会、监委会)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镇政府或社区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包村干部负责在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满,未发现和接到举报违法、违规和相关侵害众群利益的行为;方可实施分配方案。
村级集体资产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所谓集体组织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星空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其他依法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扩展资料: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分配,并严格遵守 “十不准”原则,确保分配资产安全。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转移村集体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资源;
2、不准随意变卖固定资产;
3、不准随意进行资产租赁等经营活动;
4、不准突击安排由村支付报酬的人员,擅自提高报酬待遇;
5、不准党员干部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私分和侵占村集体资产;
6、不准突击花钱,用公款吃喝、请客送礼或以考察为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7、不准拖欠或占用村集体的资金或财物;
8、不准隐瞒、藏匿或漏报集体资产;
9、不准虚设、伪造债权债务;
10、不准毁损村集体账册、报表和其他档案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国家征收土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优先用于保障被征地使用权、所有权所归属的农民的生活所需,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擅自发放给与被征收土地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该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