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如下: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
1986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但是,在国际实践中,也必须注意防止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势力歪曲和滥用《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以继续维持弱肉强食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可见,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的“情势变迁”原则,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紧密地结合前述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