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庆良犯了受贿罪。
2014年10月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万庆良进行立案审查。经查,万庆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其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2015年12月25日,万庆良被控受贿1亿1125万余元,其受贿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万庆良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万庆良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扩展资料
万庆良,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接受组织检查时为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受贿罪被查证之后,中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了万庆良的党籍。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以下行为的就以受贿罪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万庆良
百度百科-受贿罪
广东省万庆良被宣判无期徒刑,没有枪毙。万庆良非法索取、收受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董事长陈族远、广东创鸿集团法定代表人黄鸿明等十五家公司和个人1.1125亿元人民币,为他们的企业发展、项目开发、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鉴于他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罪行,退缴赃款赃物,并且还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所以减轻了处罚,只是被判了无期徒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受贿1.1亿多元被判无期徒刑
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南宁市中院30日公开宣判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受贿案,一审对被告人万庆良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万庆良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万庆良先后利用担任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揭阳市委书记、揭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广州市委副书记、广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广州市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251086亿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庆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万庆良索贿人民币150万元,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鉴于万庆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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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受贿1.1亿多元被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