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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未记上账的原因

时间:2024-11-13 13:52:23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漏记一笔银行利息收入

因为发生漏记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在这个月直接补记: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补充:3月份账本上的余额和对账单上的余额对不上,需要编制余额调节表,查查是否有未达账项,看是否有账上已经记录,而对账单上没有,或者是对账单上记录了而账本上没有记录。

为什么企业要用利息收入来冲减财务费用,而不记入营业外收入

个人理解是:根据定义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 就是一个企业资金占用不占用的问题,由于利息收入是占用了企业资金,所以不能归到营业外收入上 另外由于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成相对的,从反面上看,由于利息支出属于财务费用,所以收入当然是冲减费用类

请问各位能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为什么计入借方,并且记负数,

收入计入借方并且记负数是因为;

一般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贷方比较好理解,因为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按你的问题,计入借方并红字记也是可以的.
因为首先,财务费用是一个费用科目,一般借方表示增加,但是利息收入呢,实质是一个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其实是该费用的抵减数,所以在借方表示,只是为了显示费用科目的特性,又因为是个抵减数,所以必须用负数记录.

1.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本来是应该做收入的,但是一般企业没有这个金额许可资格,做收入是非法 的。因此规定做冲减财务费用,所以用负数记到财务费用的借方
2.还有一种说法:利息收入做成借方红字,是为了科目汇总的时候不至于因漏记贷方发生额而造成 财务费用本月发生额错记。

利息根本没有收到为什么要确认"利息收入"?

未收到利息还要确认“利息收入”的原因和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关系,在金融业的营业税缴纳中,到期的应收未收利息也是按收入征收营业税的。
当应收未收利息逾90天后才按实际的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若之前已交了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核算期还未收回时,再从以后的营业额中扣除。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业的结息日确认利息收入,债务人能支付就按"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能支付就按"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当逾期超过了90天以后就采用表外核算,不确认应收利息了,只有实际收到的利息确认收入。已确认最后全没收到的,按自营贷款,减值损失处理。
什么是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企业将资金提供给相关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相关机构占用本企业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性所得,主要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财务费用”相关红字二级科目,期末应将“财务费用”相关红字二级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科目应无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实际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利息收入=本金×实际利率×本金存入的期限(或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

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当年未入账,请问所得税年报如何调整

调账: 借 银行存款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调表: 调增银行存款、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应交所得税 调减财务费用 调增利润总额 调增净利润,调增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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