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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注册证没贴条下家单位能用吗

时间:2023-09-02 18:04:4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注册监理证书变更必须贴条吗

必须。注册监理证书变更需持有持证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或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原件、注册证书原件加贴延续变更注册防伪贴才可进行变更,因此是必须要贴条的。该证书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必备证书。

已更换单位,原监理工程师证不变更到新单位的话是否失效(初始注册不满一年)

你的资格是没有失效。但你在新的单位必须经过变更后才能执业。 如果你不变更,原单位使用你的证书没有太大问题。 变更手续:由新单位从住建部网上打印出你的变更表格,经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交由原注册单位签字盖章。拿着变更表和执业章、原注册证书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然后将变更手续交到新注册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盖章后上报住建部。批准后可拿到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章。现在提出变更要求不受在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以前有一年的说法,但那不符合劳动法。

监理工程师证在外省可以用吗?

国家注册的或部委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证可以全国九游,省或直辖市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证只能在当地使用,外省(市)不可以用。 工作与生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工作可以为生活提供保障,更好生活则是工作的目的。人如果不工作的话,生活不仅没有保障,还会碌碌无为,失去价值和乐趣。但如果只工作的话,就没有时间享受生活,这样的经历是不快乐的。 "工作狂",这个词汇大家不陌生,印象中这是当代产生的一个极新的词汇。它指的是对工作极度投入、近乎痴狂的一种人,这种人大概是不会"生活"或顾不得谈"生活"的。 其实这样的人很早就有,当然也遍及各地,只是未曾使用这个词罢了。似乎每一个堪称伟大的人无不是忘我工作的人。我们暂时把这种人说

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若同时注册到监理(或施工)单位,以后能同时换注册到施工(或监理)单位吗

1。换当然可以换,这是根据个人意愿的。没有强制的规定。 2。但是问题是,有些单位可能不同时具备监理和施工两种资质或业务,也就是说,你到时候监理或者建造师的证,只能暂时注册一个,他们不需要的话,你也就不能注册了。暂时蛰伏,以后想换了再用。 3。这么说吧,资格证书不会失效的。只要你不犯法。你在这家单位做了十几年监理。你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暂时蛰伏。到用的时候,参加继续教育。一级建造师的证又可以注册了。 4。由于施工单位没有监理业务和监理资质,你注册监理证书到人家单位做什么呢?同理,还是蛰伏,暂时不用。不会作废。 5。十几年后,谁知道会有什么规定呢。说不定哪天来一个“拥有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不能同时拥有建造

已更换单位,原监理工程师证如何变更到新单位(初始注册不满一年),按正常的程序不能转注,省里规定的。

没有其它的办法。原监理工程师证如何变更到新单位初始注册不满一年,按正常的程序不能转注,文件规定的。

可以同新单位协商下,有没有商榷的地方。

目前仍执行2024年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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