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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沃土贸易有限公司收了预付款,现在电话打不通,微信拉黑,我需要怎么做才能最快拿回预付款?

时间:2023-09-18 09:11:31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公司电话打不通怎么回事?

电话打不通有不同原因,要区别对待: 1、当对方正在和别人通话时,电话打不通,这时候要放下电话耐心等待一会儿。 2、当对方正在工作或开会或上课时,手机也许关机,也许手机设为震动,这个时候就不要再打了。 3、也许对方不愿与你交往,这个时候要有自知之明。 4、也许对方正处在一个无信号的地方,打不通电话很着急,这个时候也只能等候。 5、也许对方正处在闹市区,没有听到电话响,这个时候要等待对方的回复。 6、如果是家里的坐机电话打不通,如果对方家里的电话有来电显,对方会给你回复电话;如果对方家里的电话有录音设置,你可以利用录音给对方留言。 7、对方不在家里时,电话就算通了也无人接。 8、对方家里的电话也

餐厅就餐时你遇到过哪些“强制”行为,你是怎么做的?

陷阱一:需要核实的“糊涂账”

案例:市民陈女士一家九口在自家楼下一家餐馆吃饭,结账时收银员告知餐费是625元。细心的陈女士叫服务员拿来单据,自己用计算器算了两遍,都是585元。对此,服务员解释是,每人有5元餐位费没计算在内。

提醒:顾客买单的时候,有些不诚信的餐馆会出现“收费不明”,如提供的餐纸、饮料、点心、小菜、茶水等,事先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和明示消费价格。新《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餐厅消费时,需做到心中有数。

陷阱二:你要发票他不给

案例:王先生在五堰一火锅店用完餐向服务员索要发票,服务员称机器坏了不能打发票。王先生找到值班经理,值班经理不但没有认真解释,反而对王先生说“随便怎么投诉,就是不给开发票”。

提醒:发票是企业纳税的凭据,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凭据,很多餐饮店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发票,比如“发票刚刚用完”、“发票正在办理”、“送你饮料就不开发票”。新《消法》星空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陷阱三:销售过期商品

案例:去年,魏先生一行数人在城郊一农家乐吃饭,打开啤酒正准备畅饮,发现味道怪怪的。魏先生拿起酒瓶一看,不由大吃一惊,啤酒居然是2013年7月生产的,已过期两年。

提醒: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对于这样的行为,除了商家应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外,消费者也应该做到仔细观察。

陷阱四:看不懂的代金券

案例:市民华先生被“满100元送50元代金券”活动所吸引,选择在北京路一家餐厅请客,消费1000元后得到500元代金券,代金券上没明确注明消费要求和使用时间。几天后恰逢周末,华先生再次来到该餐厅消费,用代金券结账时却被告知周末不能使用代金券。

提醒:不少餐饮店的代金券得来容易用起来却难:不设找零,只有多点菜;使用时段有限制;特价菜不能使用等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等。”

陷阱五:看似便宜的特价菜

案例:市民蒋先生和朋友在市内一家知名菜馆吃饭时,被桌上的“特价菜促销”宣传牌所吸引,上边共有5道特价菜,均打两折,宣传牌上未明确标示消费限制。蒋先生和朋友点了3道特价菜,结账时一看账单,大家都傻眼了:只有一道菜是按特价价格计算的,其它两道都是原价。商家的解释是:“每桌只能点一道特价菜,并且是单桌消费满300元以上才能享受特价菜。”

提醒:假特价是很多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遇到过的问题。有些餐馆推出的特价菜,在品质上存在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欺诈行为;有些餐馆则在特价菜上增加了诸多附属条件,给特价菜装上高门槛。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对于没有质量保证或者计量不正确的特价菜,消费者有权拒绝。

老是有陌生电话打进来,问我们拿公司账号,说是老总叫我联系你们财务的,有笔预付款需要打进来什么情况?

这个情况,基本都是骗子,不要理会。 这个是连环套,等你给他账号的时候,他就会告诉你,这个账号有问题,或是打款的金额超限了,需要验证什么的,让你提供信息,诸如此类的。一旦有人对这个报有三分的侥幸,就有很大的可能一步一步的被套进去。

新手做外贸需要注意些什么

1、要注意形象 形象分为视觉形象和感觉形象,视觉形象主要是我们跟客户面对面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形象,有很多时候开发客户是需要上门拜访的,形象问题必须要注意。 2、注意不能对客户乱许诺 有些业务为了能够让客户下单,总是会许一些做不到的诺言,一次两次的可能你还会收益,但是次数多了兑现不了,在客户心中你的形象是会大打折扣的。 3、别自信过头 这种毛病一般不会出现在新人身上,往往是出现在对产品有一定了解,有了一定资历的人身上,这种人介绍起产品来头头是道,做起事情来细节周到,好像完美无缺一样,但是在客户心中这种人是最需要防备的。 4、对产品了解要足够专业 对产品太专业往往会引起业务员的一个表现欲,但是我们却

刚做外贸,收汇结汇一般都怎么操作?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

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一般而言,“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九游。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今天,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用“游刃有余”。
(本文精选至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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