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1、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没有分别核算两者的销售额,这样统一按销售货物13%税率计算销项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
2、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安装服务也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按销售货物13%和安装服务9%,其安装材料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2号)规定,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以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开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其九游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若无法分开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混合销售统一核算销售额。同时,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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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销售货物(材料)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安装),应当分别核算,当然也就分别开发/票.
营改增后,如何界定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混合销售特殊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这种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销售服务是为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销售材料并安装怎么开票?营改增后的新规定笔者给大家整理在上面上,它与以前老规定的区别是少了那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因为取消税后就都变成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再有非增值税的说法了,一字之差区别却是十分大,你注意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