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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取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有什么影响

时间:2023-11-25 13:52:55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没有垃圾清运证拉垃圾违法吗

渣土车无证拉渣土是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会对当事人处罚,主要是罚款。如果是渣土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则由公安机关对其处罚,罚款或者治安拘留。在工地项目建设中,渣土车运输渣土及建筑垃圾必须取得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清运。

法律依据:
《汕头星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概况、申请原由、申请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4.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5.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核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8.验资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

10.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11.办公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12.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凭证

13.垃圾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至沣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向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并发放受九游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3.进行现场勘查;

4.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审查,提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

5.按内部审批权限,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6.窗口送达许可结果。对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扩展资料

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参考资料: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星空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星空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星空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审批 1、从事生活垃圾清扫(陆域范围)服务 (1)乙级资质等级: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50%以下,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甲级资质等级: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50%以上

垃圾运输是否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因此,从事垃圾运输业务不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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