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重新登录备案。再生资源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未登录商务部门系统进行备案,应该重新登录备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办理。在申请流程出,需要企业注意,比如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注册条件如下: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 2、有实际经营场地; 3、有规章制度; 4、有合法的经营范围。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在电子税务局备案如下:
进入“再生资源电子备案系统”(商务部→流通司→再生资源电子备案系统),点击“经营者登录”按键登录。
企业登录再生资源后点击页面左侧“企业基本信息”按键,填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基本情况表》,填写完成后点击“上报”按键即可。
点击系统左侧的“填写调查表”栏目,填写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调查表》,填写完成后点击“上报”即可。
一、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办理
1、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到商务局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两份并填写;
(2)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
(4)发给申请人加盖商务局印章的备案登记证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免税政策。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