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7天至两个月左右。清关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第四十条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货物被海关扣了,扣多久要根据情况而定。
货物被海关扣留,如果确实没有海关怀疑的问题,那么海关大概扣1个月。如果是仿冒的产品,海关不仅要扣,不会再放货,可能出口单位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货物被海关扣押可以这么处理:
1、如果货物被目的港海关扣下来,要第一时间联系客户,商讨解决方案,最好让目的港客户协助去清关,避免扩大商业纠纷,影响信誉及后续合作。
2、货物被扣后,海关通常会发通知。要仔细看清通知的内容,注意看问题出在哪里然后及时通知报关行。
3、海关在下达通知后会给一定时间来准备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等。这些都要看清楚,要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如果想要自己回复信件给海关也可以,那就要在报关行的配合下,把这些资料通过报关行发给海关。
4、执行海关的处理决定。因申报货值太低扣关,补交关税后从海关拿货出来。手续不全的货物扣关,比如个人进口,海关要求有进口权,找有进扣权的公司代理清关。如果是需要相关认证手续的,尽早补办尽早提供,但提供不了的话就无法清关。可以向海关申请货物退运,按国际惯例,清关不了的货物可以申请退运回发货地或是第三方贸易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九游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九游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海关没收的东西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点:
1、公开拍卖,国家【【法律依据】】没有特殊规定的罚没物和物品,海关都实行公开拍卖,是海关处理罚没物资的主要方式,海关依法没收的走私货物拍卖款全部上缴国库,一分钱都不能截留;
2、定向转卖,主要是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
3、移交主管部门处理,主要是对查获的文物、毒品、濒危动植物以及枪支弹药等统一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销毁处理,主要是查获的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送检不合格或无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进出口货物。
被海关扣货还能拿回来吗
被海关扣货不一定能拿回来。被海关扣货如果只是认定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不认定走私行为的话,后面就是行政处罚,然后补税放行;如果是认定了走私行为,那就会没收;如果所有物品税额超过10万元,达到走私犯罪标准,那可能面临的是刑事处罚了。海关查货扣货有以下几点原因:
1、申报价值和估价不一致;
2、品名和产品不符;
3、装箱清单不详;
4、收货人条件不允许;
5、私人物品超过5000人民币货值;
6、就是当地国家规定的一些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九游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九游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