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可以拒绝签收,让发货人与快递公司商量协调就行。
小提示:
寄快递前要了解各方面的信息,如该快递公司送货速度、派送范围等等。并记得检查包裹的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无误后,再邮寄。
在收到包裹,进行签收时,应定要确保里面的东西无误并无损坏在进行签收。若发现物品损坏等,因拒绝签收,特别是贵重的东西。
如果有保值,则按何值价格赔偿。
如果无保值,原则最多只能按三倍邮费价格赔偿。
中通破损赔付标准
破损标准如下:
无保价:价值低于300元,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或按原价进行赔偿,价值高于300元,最高额赔偿300元。
有保价:价值低于300元,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或按原价进行赔偿,价值高于300元,最高额赔偿300元。
遗失、损毁赔偿标准如下:
无保价: 价值低于1000元,按提供证明(如:发票、交易记录等)金额赔偿,价值高于1000元,最高额赔偿1000元。
有保价: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保价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法律参照: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星空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未保价快件,包裹丢失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500元。
中通快递赔偿标准
因快递服务组织原因导致快件延误、损毁、遗失的,快递服务组织按以下标准赔偿:
1、延误:快件未按约定或承诺的时效送达的,免除相应的快递服务费用;
2、损毁或遗失:
物品价值在500元(含)以内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物品价值高于500元的,保价快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500元/票;
上述赔偿范围不包括预期收益、利润、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
扩展资料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
(一)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
(二)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
第九条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
(二)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委托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事项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
(五)未就同一事项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申诉,或者已申诉过的事项有新增内容;
(六)申诉事项发生于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或者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一年之内;
(七)申诉事项未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
中通快递-快递服务协议
国家邮政申诉网站-相关规定
快递在运输途中导致快件损坏,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