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星空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遵循上述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来说,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经常出现发票的数量、单价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情形,甚至因此被调查是否构成虚开发票。一般而言,采购合同会有清单列明采购的数量与单价,或者只列了综合单价,数量在结算时才能最终确定,结算时买卖双方会签署结算文件和结算清单,列明结算数量和单价。从开票的九游来讲,发票开具的数量、单价应与实际业务一致,即与合同清单或结算清单一致。
一般来说,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必须是一致的。
合同金额高出发票金额,涉嫌偷税漏税;合同金额低于发票金额,涉嫌虚开发票。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应以实际金额为准。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星空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星空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会。发票与送货单不一致,要拒收的,这种发票算虚开发票。发票与送货单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