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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

时间:2024-10-15 09:11:10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对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何要求?

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星空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企业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对纳税信用级别的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星空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4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企业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可以享受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星空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老师,有关于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文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字体: 大中小】 打印本页 .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4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星空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留抵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此前增值税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也就是期末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下一期的增值税税额。而如今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说明增值税开始逐步建立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也可以逐步享受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二、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个条件:自2024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有增量留抵税额,并且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星空个条件:将退税主体限定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第三个条件: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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