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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业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如何整改

时间:2023-06-19 13:53:0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从严监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氛围,构建政府采购领域“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九游知如下: 一、依法选择适用情形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下述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主要指因货物和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如何解决信息化单一来源问题

由于缺乏竞争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给采购人带来了诸多困惑和难题,也倍受社会质疑和诟病。 从笔者多年的采购经历来看,单一来源采购更多的是信息化建设项目,并以信息化业务软件完善、升级及后续技术支持与服务为最。究其原因,是因为一般业务软件前期开发项目,虽然合同中会规定业务软件知识产权(包括源代码)归采购人所有,但由于各供应商设计方案、技术架构等不一样,存在一定的技术壁垒和障碍,加之技术交流不畅、各方协作配合较难等,如果采取其他采购方式,改由其他供应商实施,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投入。 3大问题 问题一:容易诱导供应商低价杀入。鉴于业务软件招标采购后,后续服务基本上都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供应商往往采取先低价

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给你整理了5大误区


误区1:仅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提供才是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上述三种情形可以简称为“来源唯一”、“紧急需求”和“追加订单”。真正只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应标的物的,只有第一种情形。在星空、第三种适用情形中,市场上有很多供应商可以提供相应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出于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更适合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误区2: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都必须报批
财政部74号令第三条规定,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或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此处的“可以”,意即法律赋予了采购人自由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利,而无需向采购监管部门报批。
结合《政府采购法》机器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采购人认为其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无需报批。
误区3:单一来源项目都必须经过公示前置程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这一规定意味着只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属于"来源唯一"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才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进行采购方式公示。反之,如属于"紧急需求"和"追加订单"情形,或虽属于"来源唯一"情形但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法律未要求前置公示。
误区4:单一来源采购必须组建评审小组
财政部74号令第七条规定针对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建作了相应规定,但该法条未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当组建评审小组。该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发现,法律未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组建评审小组。
误区5:协商谈判时采购人无法掌握主动
一般认为,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由于协商谈判的对象为特定的供应商,因此定价权往往受制于该供应商,如何在单一来源采购中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一直是困扰采购人的重大难题。。"。
实际上,这一难题也有相应的破解之道。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对于"来源唯一"采购项目而言,采购人应事先做好市场调研,设法了解该供应商向其他客户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售价,或采用成本测算法确定价格底线。。"。
对"紧急需求"、"追加订单"等"假性单一"采购项目,则一般不进行价格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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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常见问题集锦


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保标招标小编结合工作经验,梳理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实务操作中的几类常见问题,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应编制采购文件?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性,采购人更关注最终商定的价格,采购文件似乎不像其他采购方式中的那么重要。然而,从法律九游看,采购文件是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的要约,如果没有要约,供应商就无法作出承诺,也就无法达成采购合同。另外,如果不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标的的数量、技术标准、交货时间等就无法作出详细规定,采购专业人员也无法有针对性地与供应商商定产品质量等内容,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易发生遗漏项或争议项。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建议编制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2.“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何产生?
其他采购方式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的组成、人数大多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不过,《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74号令等均未明确“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何产生。笔者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结合项目特点,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也可邀请专家库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价格的商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专业人员的,可自行选定专业人员。部分地方要求必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专业人员,其合法合理性值得商榷。
3.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能废标吗?
74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三种情形,包括“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除了上述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不能随意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如,不能以供应商的技术响应方案过于简单、保证金缴纳有问题等为由将项目“一废了之”,而应通过商议、补充材料等使双方达成一致,从而保证采购的时效性。
4.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能否提出质疑或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面对特定的供应商,一般没有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为价格协商过程,所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定供应商对项目提出质疑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那么,其他供应商能否进行质疑呢?根据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其他供应商因为不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缺乏质疑资格。而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其他供应商也不能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其他供应商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在得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补充论证意见后,若认为其补充论证意见依然存在问题,可以继续以异议、申诉或举报的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即便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完成后,其他供应商也可就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由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因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存在质疑投诉,供应商可采取异议、举报等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或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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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的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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