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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4)78号适用于冶金行业吗

时间:2023-07-01 18:04:51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安全生产是否只有流血过才懂得痛?您觉得如何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安全生产只有流血过才懂得痛。

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方法:

1、正确认识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关系

双重预防机制包含两项具体工作: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目前,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都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就是其中的两个重要要素。

所以,双重预防机制是包含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中两个要素的更加细化、科学化的要求,并非一项全新的工作,二者所包含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是一致的。

在辽宁等省市有关双重预防机制的文件中,对于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关系给出了相对客观的描述:“双重预防机制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切不可抛开安全生产标准化而“另起炉灶”再另外建设一个双重预防机制,也不存在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空的说法,双重预防机制更不可能替代安全生产标准化。

2、正确认识风险与隐患的关系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之间是相互包容的关系:隐患排查治理包含于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分级管控的主要工作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其中核心工作是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辨识:一是辨识风险点有什么危险物质和能量;二是辨识危险物质和能量现有哪些管控措施、管控措施是否完好,即是否存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治理、确保管控措施有效,把风险管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这就是风险管控。

风险与隐患的关系:风险与隐患也不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动态关系。如果隐患不能及时得以治理,则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隐患得以治理,则风险度会随之降低。

要准确理解“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这句话。风险与隐患不是递进和取代关系,风险管控不好,可能会出现隐患,但此时风险非但没有消失,反而变得更大,隐患不能及时得以治理,则很可能会发生事故。

即从危险物质和能量存在,到事故发生的前一瞬间,无论管控措施是否存在隐患,风险都是存在的。

3、将风险分为固有风险和现有风险进行管理

鉴于全国各地对于风险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建议将风险分为固有风险、现有风险两类,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管理。

关于“固有风险”,目前没有准确的术语解释,在有些文献资料中,固有风险也叫原始风险、初始风险、裸风险等,可以理解为因风险点的固有危险性而潜在的风险。

比如某些单元构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了重点监管的危险九游工艺,涉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介质等。固有风险重点关注的是单元的“根源”:有哪些危险物质和能量,而不考虑单元风险的各类管控措施。

对于固有风险的评价,目前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判定,即列出各级风险(重大、较大、一般、低)的判定标准,按标准判定企业各单元的固有风险等级。目前大部分省市都采用了这种方法,也有省市只给出了重大、较大风险的直接判定标准。

二是在JHA/SCL表中进行评价,即在同一个评价表中,会出现两次评价过程,第一次评价针对固有风险(即在不考虑风险点的现在管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潜在的风险),星空次评价针对现有风险。部分省市同时使用了这两种方法。

关于“现有风险”,同样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或术语解释,有的资料将其称为剩余风险、残余风险或动态风险等,可以理解为考虑了现有管控措施的情况下,风险点潜在的风险。

4、风险评价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过程风险”

所谓“作业风险”,简单说就是人员到生产现场从事各类作业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比如:巡检、取样、检维修作业(含特殊作业)等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

而“过程风险”是结合过程安全管理的一种说法,即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主要是指生产装置在正常的生产操作过程中,因为人员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工艺参数严重偏离指标可能带来的风险。

“作业风险”属于浅表层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发生概率相对较高,但后果严重程度一般不会很高。而“过程风险”则相反,属于相对深层次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发生概率相对较低,但一旦发生,其严重程度可能会很高,甚至有可能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随着九游的发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已经逐渐由“作业安全”向“过程风险”转变,重点管控大风险、预防大事故。所以在运用JHA/SCL进行风险分析评价时,切勿只关注常规的“作业风险”,而忽视了危害程度更高的“过程风险”。

尤其是在分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工艺操作活动和关键设备时,应重点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发的深层次的“过程风险”。

5、不可接受风险仅针对现有风险

很多企业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将一些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九游工艺的单元判定为了重大或较大风险(固有风险),然后把现有管控措施当作是风险消减措施列举出来,认为这样就把风险度降低到了可接受的范围内。这其实是把固有风险和现有风险混在一起去思考了,风险消减的想法是错误的。

不可接受风险是指现有风险中的重大、较大风险,而不是针对固有风险的。现有的管控措施可能还有欠缺;或者我们对于某些标准规范并没有熟练掌握,风险点实际缺少某些管控措施,但我们并不清楚;或者个别现有管控措施处于失效状态等。当这些情况存在时,风险点就可能构成了重大、较大风险,而且已经存在现实隐患了。

6、四色风险分布图仅针对固有风险

大部分企业展示的风险分布图,均是针对固有风险,而不是针对现有风险(因现有风险尤其是其中的重大、较大风险是有时效性的,一般仅会存在一段时间),即在企业的厂区平面布置图上,将各单元的固有风险分别以“红、橙、黄、蓝”四色进行标色。

如果企业发生了重大变更等,可能会导致某些单元的固有危险性发生变化,此时风险分布四色图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也有部分企业同时绘制了固有风险及现有风险分布图,固有风险分布图一般是“红、橙、黄、蓝”四色都有,而现有风险分布图则仅有“黄、蓝”两色,两个图并列一起,一目了然。

还有个别企业拟绘制风险分布立体四色图,即把厂房或生产装置每个楼层的不同单元区域分别标注相应的风险等级颜色。这个想法确实很好,使风险分布情况更加清晰,但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7、企业综合隐患排查不能忽视排查管理隐患

部分企业每周、每月、每季按时开展综合隐患排查,但排查内容却不满足有关要求。大部分企业的综合隐患排查主要是以企业各领导为组长,分组对企业不同的车间、区域进行排查,而排查内容以生产装置现场为主,而管理方面的内容排查很少。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4〕78号)给出了各专业隐患排查表,但没有给出综合隐患排查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中要求综合隐患排查“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所以,对于综合隐患排查,不应仅以生产装置现场为主,而应同时关注管理方面。

要做好企业的综合隐患排查,应分集团公司、公司、车间不同的层级,分别明确隐患排查的重点。集团公司级:应以检查集团各专业部门、各分公司履行各自安全责任制、管理职责情况为主,现场检查为辅。

公司级:以检查各专业处室、各车间履行各自安全责任制、管理职责情况及现场检查并重。车间级: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各专业履行管理职责为辅。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该怎么开展?

1、成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职责。

2、完善制度,制定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组织全员培训学习,做好计划,整理好内容,注意记录。

4、风险管控,划分好风险点的等级,辩识危险源,综合风险评价,制定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

5、隐患排查,编写制定排查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安评师排查,隐患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建档记录台账。

6、持续改进,通过验收评审,更新线上线下内容,三方多沟通。

双重预防机制包含两项具体工作: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目前,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都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就是其中的两个重要要素。

所以,双重预防机制是包含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中两个要素的更加细化、科学化的要求,并非一项全新的工作,二者所包含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是一致的。

正确认识风险与隐患的关系

1.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二者是并列的吗?是相互递进的吗?其实都不是,二者是相互包容的关系:隐患排查治理包含于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分级管控的主要工作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其中核心工作是危险源辨识。那危险源辨识都辨识些什么呢?一是辨识风险点有什么危险物质和能量;二是辨识危险物质和能量现有哪些管控措施、管控措施是否完好,即是否存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治理、确保管控措施有效,把风险管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这就是风险管控。

风险与隐患的关系

风险与隐患也不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动态关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4〕78号)中对隐患的定义是:“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即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缺失或出现了缺陷,则形成了隐患,风险度相应会提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分值均会升高)。

如果隐患不能及时得以治理,则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隐患得以治理,则风险度会随之降低。

要准确理解“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这句话。有企业认为:管控不好出现隐患后,则风险转变成了隐患,风险就不存在了。

这是不对的。风险与隐患不是递进和取代关系,风险管控不好,可能会出现隐患,但此时风险非但没有消失,反而变得更大,隐患不能及时得以治理,则很可能会发生事故。即从危险物质和能量存在,到事故发生的前一瞬间,无论管控措施是否存在隐患,风险都是存在的。

危化品关闭停产后处理人员职工需要我有特种作业证吗

需要。
1.安全生产条件不降低。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鲁安监发〔2012〕55号,2015年修订)和近年来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持续完善并保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投入不降低。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资金使用规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3.安全培训要求不降低。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确保职工全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4.风险管控水平不降低。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九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 37T 2971)等规定,全面辨识生产过程安全风险,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5.隐患排查力度不降低。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4〕78号)、《九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_2972)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源头治理,抓好隐患整改落实。
6.应急保障能力不降低。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应急厅〔2024〕6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齐应急救援装备,确保操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属于什么机制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属于双重预防机制。

双重预防机制就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就是对风险点的管控措施通过隐患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管控,及时发现风险点管控措施潜在的隐患,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双重预防体系是安全双体系,包括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其目的是要把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把事故隐患提前消灭掉,在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在很多地方双重预防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分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风险管理,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分级、风险管控,即辨识风险点有哪些危险物质及能量,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发生什么事故,全面排查风险点的现有管控措施是否完好,运用风险评价准则对风险点的风险进行评价分级,然后由不同层级的人员对风险进行管控,保证风险点的安全管控措施完好。

结合隐患的定义,能帮助我们更加清楚地理解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4〕78号)中“隐患”的定义为:“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的隐患,保证风险的管控措施处于完好状态,就是对风险的管控。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星空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星空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星空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

1.星空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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