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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几级管理

时间:2023-08-05 18:04:51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星空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三条 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九游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第四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分级标准是什么?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2、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煤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3、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不低于60分。

扩展资料:

新形势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新特点:

(1)、突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安全生产是制约我国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始终是煤矿企业头等重要的工作任务。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要求标准化的所有工作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出发点和着眼点,紧紧围绕矿井安全生产来进行 。

(2)、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和规范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津法规和规章、规程的要求 。

(3)、体现了安全与质量之间的紧密联系。安全与质量之间、安全工作标准化与质量标准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讲安全必须讲质量,抓质量标准化必须抓安全工作标准化,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煤矿质量标准化怎么评定等级?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 星空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七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采煤:12分 系数为0.12; 2、掘进:12分 系数为0.12; 3、机电:12分 系数为0.12; 4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星空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级监管,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依据晋政办函〔2024〕138号和晋煤办明电〔2024〕3号文件规定)及市级自行确定直接监管的其他煤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分类是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第五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A类煤矿:
(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灾害程度。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矿井;无冲击地压危险性,井下无火区,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
(三)开拓和生产布局。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单水平开采,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采(盘)区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之比不超过1_2;年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四)主要装备。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主排水泵房、中央变电所、主要通风机房等实现自动化运行和远程监控,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
(五)安全诚信。5年内未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即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隐瞒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现象,3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
(七)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能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B类煤矿:
(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灾害程度。高瓦斯和部分低瓦斯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瓦斯、水、火、顶板及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效果明显,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建立并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矿井;能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即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取了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采取了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星空、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矿井。
(三)开拓和生产布局。开拓、准备、回采、抽采达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年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四)主要装备。矿井主要提升、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
(五)安全诚信。3年内未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象,2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
(七)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八)存在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有盲区、事故防范措施有漏洞等问题。未列入C、D类的所有建设煤矿和露天煤矿确定为B类。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C类煤矿:
(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过期;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5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年内有核查属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二)灾害程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瓦斯、水、火、顶板及冲击地压等灾害治效果差或防治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未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的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星空、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矿井。
(三)开拓和生产布局。开拓、准备、回采、抽采达标煤量不符合规定,采掘接续失调;存在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开采现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同时回采工作面个数达到3个的矿井;可采储量小于5倍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列入当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尚未封闭井口的煤矿。
(四)未建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和主副井等一期工程,开始进行二期工程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建成供电、通风、运输、排水、安全监控等永久系统,开始进行三期工程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
(五)主要装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矿井主要提升、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六)安全诚信。3年内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象,2年内纳入过安全生产“黑名单”,1年内纳入过联合惩戒对象。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认定,或达标后被撤销等级。
(八)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不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挂名”现象。(九)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D类煤矿:
(一)连续半年以上停止生产建设。
(二)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煤矿分类工作,将分类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会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向社会公布煤矿分类名单。煤矿分类在年度内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分类类别,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实施监管监察工作。

煤矿监管部门有哪些

法律分析:煤矿监管部门如下:煤监局、煤炭局、安监局、国土资源部门、工商、税务,审计、环保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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