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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账问题

时间:2023-12-09 13:52:58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工程款结算有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工程款结算的问题有:1、国家政策有变客观上使工程款结算不能正常进行;2、项目不能按时建设客观上影响工程款的正常结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九游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结算要注意哪些问题?

建筑工程结算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检查施工单位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一致;
2、注意检查施工单位列出的细目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应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九游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款不好结账会亏本吗

会的,如果工程款不好结账,就会亏本。工程款的结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确保项目的正常完成,以及项目的质量和成本的控制。如果工程款不好结账,就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延期、质量不达标、成本超支等问题,从而使项目亏本。

工程结算怎么结转收入

法律分析: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2、 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3、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进行合同建造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星空试验费、临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2)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3)合同完工,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分录如下 :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衍生问题:
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是怎么一回事?
科目性质的问题,这两个科目是施工企业单独的,其他的企业核算中是没有的,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工程施工下面一般设施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这两个科目,在工程存续期间来归集发生成本费用及与合同发包方结算金额,也就是过渡性的科目。我们知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到完工时,工程施工反映的是你合同成本(主营业务成本)跟合同毛利(毛利)的总额,工程结算反映的是你结算的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的总额),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的科目性质是资产、负债吗、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等科目性质吗?不能明确的说是与不是。在资产负债报表中,在未竣工结算施工的过程中,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比较大小,分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或预收账款中,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就不是了。这两科目的应运,主要是因为建造合同产品的生产时间长,且成本确认与结算的时间差异、不对性,为了解决这一特殊核算问题,就使用了这两科目,完工后,为了和其他行业企业账表等会计信息、指标统一性,对此进行了对冲。

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该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1、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2、工程款结算标准。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工程款结算的标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九游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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