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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建筑企业核查失联企业名单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4-01-03 13:53:1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失信企业有什么影响和后果

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的公示资格审核、不给于企业相关荣誉称号。
面临的后果有以下四点:
第一将被列入会成为国家或地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星空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等。
2、企业融资受限:企业在银行贷款或进行融资的时候,不良的信用记录都会导致银行贷款申请失败或者融资失败。
3、企业经营受限: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称号等活动。
4、在申请办理各类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审核、工商、税务等方面受限。
5、企业负责人受限:按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
失信企业有什么后果
1、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政府的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失信企业在金融融资、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招投标、参与政府采购等18个方面进行一定限制。
3、企业信誉受损
4、被列入失信企业的信息一旦公布,对企业的信誉将会是致命的打击,企业的经营将举步维艰。
5、企业贷款无门
6、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会因此不受理该企业的银行开户、贷款等
7、很多企业在招投标的时候,才发现,因为自身有不良信息记录,而被无情地拒之门外,好的项目也拿不到,甚至一些严重的案件可能导致公司失信,法人失信,在生意场上可以说处处受限
8、为了让这些企业有个好的开始,积极参加到经济建设当中去,这些不良记录可以找专业机构来进行修复,对于严重失信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黑名单企业等,国家会要求一定的公示期,只要满足了基本的公示期,并进行了必要的信用专业培训,拿到信用报告后即可向国家信用管理中心递交各种申请材料,就能完成不良记录的彻底删除。
法律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失信企业名单有什么影响

如果所在企业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按照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条例,面临的后果有: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的公示资格审核、不给于企业相关荣誉称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果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果如下:
1、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是因为年报没做,就需要补年报,一般罚款是五千到一万元以上不等;
(2)企业严重失信了一定要及时处理,不然会吊销,对自己的个人征信也会影响。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法律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政府部门会实施联合惩戒,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企业信誉受损以及贷款无门,其法定代表人以及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负责人。失信企业必须在名单里满五年后,由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方可移出。

法律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后果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后果:
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严重违法企业失信名单后果:
1、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当事人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由其登记机关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机关辖区不一致的,负责违法行为处理的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处理信息、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建议发送至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记于当事人名下。
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业务机构依职权负责本业务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备案认定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实施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
(二)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作为行政处罚从重情节之一。
(五)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七)不得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起草单位。
(八)对于认证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对象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3年内禁止使用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评价。
(九)星空检测、认证机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星空检测、认证工作,也不得在相关星空检测、认证机构中任职。
(十)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执业药师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不予执业药师注册。
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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