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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卡算不算安全标识吗

时间:2024-01-07 09:11:3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安全周知卡能代替职业危害告知卡嘛

不可以。安全周知卡不能代替职业危害告知卡安全周知卡是应该必备的常识,职业危害告知卡是安全部门的提醒,安全周知卡是指用于载明企业危险废物种类、危险特性和处置去向等信息的特定警示标识,工业危废产生单位,均应建立周知卡制度,凡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测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均应建立周知卡制度,自试生产之日起执行,而职业危害告知卡是用来标明及告知工作场所中的现场工作人员,此处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列明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理化特性、应急处理、防护措施等。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卡于劳保用品防护标识必须要分开张贴吗

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简称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必须张贴,但是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卡于劳保用品防护标识必须要分开张贴的。这是用来标明及告知工作场所中的现场工作人员,此处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列明造成的健康危害、理化特性、应急处理、防护措施等等的卡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参见附录D。《告知卡》是针对某—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告知卡》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1、应在全面掌握化学物的毒性资料及毒性分级、劳动者接触生产性毒物水平和工作场所职业防护效果等要素的基础上进行分级,同时应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和分级管理的差异性。
分级前应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应通过系统调查识别作业场所生产性毒物的产生过程、分布范围和采取的控制防护措施,收集工人既往的健康监护资料和事故资料(如有),全面进行职业接触评估后确定。
应定期对分级结果、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及其效果进行评估确认。如发现有关参数变动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安全标识标准

法律分析:安全标识(SID,security identifier)也是Windows NT以及2000操作系统中独特的字母数字串,它用于识别NT/2000系统网络中的各个操作系统以及各个用户。 即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 1970年12月29日,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经时任美国总统Richard M. Nixon签署后颁布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星空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分为

警示标识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凡列入《高毒物品目录》的生产使用岗位,在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危害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应设置相应的设备警示标识。可能产生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产品包装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贮存可能产生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含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仪表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贮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九游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识;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在危害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才可进入红色区域。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是危害区,其外连接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域内。
分级前应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应通过系统调查识别作业场所生产性毒物的产生过程、分布范围和采取的控制防护措施,收集工人既往的健康监护资料和事故资料(如有),全面进行职业接触评估后确定。
应定期对分级结果、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及其效果进行评估确认。如发现有关参数变动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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