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以下五种情形算其投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但这些情形都属于投标人在私下场合进行密谋,一般不留书面证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几乎无法发现。
二、串通投标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九游资料:
一、为了便于评标委员会通过分析投标行为及投标文件对串通投标情形进行判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作出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规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以通过分析投标行为、投标文件而找到蛛丝马迹,特别是使用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的,很多投标行为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中均有记录。但是,出现这些情形也不都是必然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且在实操中还存在若干细化的行为和上述六种情形不能直接对应,认定上还存在争议,导致相关诉讼案件较多,占用招标人、投标人甚至行政监督部门较多精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