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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采购方电话无法接通违反了招标法那一条

时间:2024-01-23 09:11:3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的是

一、有以下五种情形算其投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但这些情形都属于投标人在私下场合进行密谋,一般不留书面证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几乎无法发现。
二、串通投标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九游资料:
一、为了便于评标委员会通过分析投标行为及投标文件对串通投标情形进行判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作出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规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以通过分析投标行为、投标文件而找到蛛丝马迹,特别是使用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的,很多投标行为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中均有记录。但是,出现这些情形也不都是必然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且在实操中还存在若干细化的行为和上述六种情形不能直接对应,认定上还存在争议,导致相关诉讼案件较多,占用招标人、投标人甚至行政监督部门较多精力。

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有哪些?要担什么责任?

法律咨询: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49条); 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51条);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52条); 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标无效吗

一、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星空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二2、招标投标法星空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不难看出,投标人的数量是指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星空的投标人数量不可少于3个,否则须重新招标。招标法和条例对于有效投标家数的确定及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的权力给了评标委员会。 而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哪些情况,应予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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