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2、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3、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4、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5、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6、新工人的公司、项目体、班组建筑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网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九游、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建筑施工行业三级安全教育教培训的时间为:
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体、班组建筑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
使处于每一层次和职能的人员都认识到:
(1)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2)与他们工作有关的重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的影响,以及其个人工作的改进可能带来的安全因素;
(3)他们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实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包括在应急准备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偏离规定的工作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筑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应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三年)达到住建部规定的120学时(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继续教育的要求,必修课和选修课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将不予以注册。
一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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