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地区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的方法会有所不同,江西省宜春市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进行办理。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具备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条件。
二、政策依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三、受理对象:
本省需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
四、办理程序:
1、废物产生单位持本单位向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废物产生单位填写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移出地及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跨设区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移出地及接受地设区市环保部门许可,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4、危险废物的接收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废物产生单位转移的废物如有新增或更改,须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报并得到认可。
五、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2点—5点,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或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
八、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九、经办科室:
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十、联系电话
0795-3998361
扩展资料
联单运行流程
1、产生单位填写电子联单。
转移当天,产生单位登陆省固废平台填报转移信息,即电子联单第一部分内容,确定无误后保存提交,并打印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并随车携带。
2.接受单位填写电子联单并完成审核。
危险废物运至接受单位后,运输单位将随车携带的纸质联单交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确认转移信息无误后,当天登录省固废平台填写电子联单星空部分和第三部分内容并确认提交。发现联单第一部分转移信息有误的,退回产生单位修改重新提交确认。
3.打印电子联单并盖章存档备查。
电子联单确认完毕后,产生单位打印一式5份纸质联单(市内转移打印4份),产生单位和接受单位分别盖章,产生单位、接收单位、运输单位、产生地环保分局和接受地环保局各存一份备查。发生转移12天内由产生单位将联单报送所在地环保分局,并附上对应过磅单。
4.环保分局核查并汇总上报市局。
各环保分局对省固废平台电子联单、企业报送的纸质联单和过磅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月的危废转移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水气科(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转移联单管理—联单查询—导出Execl)。
参考资料: 江西省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
参考资料: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环函〔2015〕1533号
法律分析:网上办理流程:
1、危废产生单位网上填报申请信息(打包上传申报材料)
2、危废接受单位初步同意
3、移出地环保部门网上审核——接受地环保部门网上审核
4、联单使用 网上审核全部通过后,会自动生成转移计划编号,即完成了本次危废转移申请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