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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质疑供应商产品质量

时间:2024-02-06 09:11:24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星空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星空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造成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处理政府采购中的质疑?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供应商维权意识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案件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如何依法处理质疑,化解供应商与采购人的争议是当前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工作难点、重点。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疑内容按时间分类,可以划分为开标前提出质疑和开标后提出质疑。开标前提出的质疑主要为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细则等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无关;采购方式不当;报名、保证金缴纳方式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其中,质疑采购项目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导致供应商不能正常参与采购项目,或者不能公平的参与采购项目占质疑总数的绝大部分。而开标后提出的质疑,大部分都是针对中标人涉嫌存在虚假响应、评审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等情况。下文,笔者将结合法律适用和工作实践针对如何看待质疑、更好地处理等问题提出个人浅见。
首先,应当理性看待质疑。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由于处理质疑的经验较少,大部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质疑存在两种极端认知,要么对供应商的诉求不理不睬,要么就是过于紧张,认为只要有质疑,就有可能是灰色地带的影子,则项目必然存在“问题”。
但笔者以为,质疑的出现不一定是坏事。质疑的发生,既是供应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对采购项目的第三方监管的体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必讳疾忌医,有错纠错即可。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质疑发现采购项目出现的问题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既不会影响到采购项目的正常开展,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及时有效的针对性修改也能够有利于改进工作。即使存在质疑事项不成立的情况,也能够尽量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在处理质疑过程中要保持平常心,依法依规处理即可。
其次,较为广泛地接受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二条提出:“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但笔者以为,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对于不符合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函也应接收。
这主要有两点原因:
第一,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会遇到故意刁难的质疑供应商,其质疑身份不符规定、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或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等,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在现场拒收此类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函,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明,将来会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
星空,部分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原因是对其未中标存在不满情绪。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尽管明确知悉其提供的质疑函明显不符合规定,当面拒收质疑函容易激化矛盾。某些情况下,部分质疑供应商甚至不再走质疑流程,而是直接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写举报信,网上发帖制造舆论等,导致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增加处理的成本影响工作效率,甚至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所以笔者在此建议,即使质疑函不符合相关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应接收并做好相关登记,留存书面材料,方便万一事态升级后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同时,也尽量就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给质疑人进行解答,化解质疑人的矛盾。
最后,质疑处理须重点关注的内容。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事项的审查中,要注意几个关键点:
一是采购文件引起供应商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质疑。如,采购文件中所列的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完全与供应商履行项目合同无必然联系。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一案例:采购人采购一批医疗设备,但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市政施工工程资质。很明显上述资格条件不是实施采购项目的必要条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事项的审查中要重点关注整个采购文件要求的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市场竞争,存在足够多的投标人、投标产品能够正常参与投标。
二是对评审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查阅评审资料和监控录像对此类质疑进行认定。
三是对中标人虚假应标的质疑。关于此类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中标人沟通,并通过双方列举的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在处理质疑过程中,由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并无行政调查权,导致对质疑事项的核实仅能够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过程资料以及质疑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证。因此,在答复质疑人时一定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并尽量列举涉及的相关法规法规,让质疑供应商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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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疑中标结果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以质疑中标结果吗 答:可以,只要参加了该项目,就可以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时需要委托方进行市场调研吗? 答:不用市场调研,直接委托即可。《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有哪些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有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招标投标可以节省资金,确保质量,保证项目按期完成,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完善和推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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