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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现在还可以用吗

时间:2024-02-09 13:52:55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种植业类的粮食、林木产品、园艺植物(含水果、蔬菜、花卉初加工)、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茶叶、药用植物、纤维植物、热带和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牧业类的畜禽类、饲料类、牧草类初加工,渔业类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初加工,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下一步,将继续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根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
法律依据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
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
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
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
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
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
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
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
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
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
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
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
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
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
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
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
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
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九游菜、玉兰片、萝卜干、
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
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
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有哪些?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08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

农副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水果初加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水果初加工”的范围包括: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根据现行政策,对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享受优惠的项目,必须独立核算。你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照申请享受税收优惠。你公司若符合上述国家规定的优惠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上述的税收优惠,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接受或者不予审批减免税申请,你司可以在

企业以收购的水稻为原料加工大米销售,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星空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因此,对稻谷进行简单加工成大米的加工行为,收取的

我公司是种子加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若从事项目符合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且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种子企业委托的,可参照“九、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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